加强成品油企业红字发票业务监管

2022年11月15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付长征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4家能源贸易公司与上游开票企业勾连,虚构油品购销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近2亿元后走逃,其违法行为恶劣,具有典型性。

本案表现出的违法特点,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成品油等能源贸易类企业税收监管,防范遏制类似虚开违法提供了启示。

一是要加大新办贸易企业经营能力核实力度,加强企业开票权限开通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根据“放管服”管理要求,目前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权限开通业务为税务机关即办事项。为防范虚开违法,在提升服务效能的同时,税务机关需强化企业发票开具模块权限开通后续管理,以及时识别虚开违法活动。

对具有注册地址偏远、多家企业办税人员相同等疑点的新办成品油贸易企业,应约谈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资质,了解其是否为“挂名”人员。同时,仔细核查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仓储运输等,如发现企业有办公场地狭小、设备简陋、无配套经营设施等情况时,及时取消企业的开票模块权限,交稽查部门查处,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空壳企业虚开发票。

二是加强成品油专票冲红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相关企业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防范虚开违法活动,税务机关须调整开票系统功能配置,在系统校验通过企业《信息表》后,同步对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内的、企业油品库存数据中与冲红发票对应的油品信息作“转出”处理,以堵塞违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