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接近全链条闭环抵扣,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在增值税立法时加以考虑。
一是增值税免税政策与地方税税种征收的衔接问题。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额度作为计税依据。如若增值税环节予以免征,将全额计入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中。如某自然人出租商铺每年减免增值税5.71万元,已享受免税的5.71万元还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1.14万元。增值税立法时应考量免税政策计算及享受方式,避免出现免税税额又被重复征税问题。
二是中间环节免(减)征增值税会影响抵扣链条的完整。由于增值税是通过抵扣链条层层传导,中间环节免(减)税,会对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影响。建议在增值税立法时,对国家扶持项目或行业可以采取超税负返还等方式减轻其税收负担,以减少中间环节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影响。
三是将居民日常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中剔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笔者认为,“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已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不得抵扣的核心予以涵盖,无须再单独列示,以免执行时引发歧义。建议立法时将居民日常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中剔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