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税收:创新理念 完善治理

2022年11月16日 版次:08        作者:曹明星

在2022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成为讨论焦点之一。从税收治理来看,创新理念,把握数字化发展本质,理解互联网平台价值,推动税收治理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迎接新时代机遇与挑战、释放新经济形态活力,为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税收领域的智慧和力量。

以创新理念把握数字化发展本质

数字经济下,跨时空的数字化联结,将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纳入社会化交换过程,带来了巨量的潜在生产型消费者群体,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效能。然而,也要看到,数据要素的私人化、资本化可能导致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的扩大和加剧。

数字化平台通过算法和算力的不断创新升级,不断整合人们在现实生产和虚拟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同时对人们的生产、消费和生活越来越具有“主导”力量。必须认识到,现在的数字化互联网平台已经不是过去纯粹的私人企业组织,而是越来越具有公共社区性质。一方面,对于生产力而言,互联网平台具有重大的创新性意义,平台的数据资源整合有利于形成前所未有的创造力,持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必须认识到,互联网平台在本质上承担的是一种生产和生活的“连接器”角色,尽管以其为主导形成的数据要素具有革命性价值,但数据要素背后是人民群众提供的海量生产力和消费力原始数据,这些数据具有根本的价值交换意义,相应的增值也自然应当由人民群众共同享有。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形成了复杂的新型生产关系,互联网平台具有极强的价值整合效能,几乎跨时空地融合了经济过程的所有、所用、所得环节,与个体原始数据资源所有者、工业和数字生产者、数字产品消费者和使用者、宏观经济管理者之间会发生复杂的经济关系。正因为如此,由政府、产消者、互联网平台“共商、共建、共享”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成为更加明确的学理认知和社会共识。

以制度创新完善税收治理机制

税收是市场和政府的重要连接枢纽。从全球视角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挑战:一是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基侵蚀,存在税基安全问题;二是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税基错配,存在税基公平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主导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并推出了国际税收改革“双支柱”方案。方案提出“市场国征税权”,以平衡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新型数据要素优势的居民国税收权利。但总体方案没有解决工业经济时代留存的国家之间税收与经济分配不平衡问题,更难以解决数字经济下不平衡加剧和不充分深化的问题。

笔者认为,基于数字经济融合了所有、所用和所得的经济环节,不妨采取政府事先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代表公众参与互联网平台投资,以确保公共利益,这种机制也有利于在数据要素应用中集合更多的参与者共识。

在税收方面,在针对互联网平台征收数字税的众多改革方案之外,也可以依照上述理念设计一种事中治理的税收机制。这种税收型PPP机制的逻辑是:在互联网平台发展过程中,配合税制改革,依照税收法定和税法公平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家税收,将这种当期税收收益记为国家税收在平台企业的股权投入;其宗旨并不在于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而只需参照类似于发达国家“黄金股”的成熟做法,以特别股东身份实现对平台发展中有关垄断经营、重大交易、战略分配的有效监管,实现政府与市场利益的协同共进,也为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专业智慧和专业力量。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