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是现阶段我国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税收制度作为配置资源、调节需求和经济结构的重要工具,应为推进“双碳”目标提供应有支持。我国应全面、均衡推进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增强控制碳排放税制的约束效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激励税制的发展并健全税收激励制度,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正确认识绿色税制,确保税制改革平稳推进。在“双碳”目标下优化绿色低碳转型税收政策,特别要在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要激励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产品快速发展,使其在成本和价格上更有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对高碳产业、高碳企业施加约束,推动高能耗、高碳排放等外部成本内部化,倒逼产业、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应正确认识绿色税制对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作用。重视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缓解我国环保支出增长压力,充分发挥绿色税制在促进节能减排、引导能源结构和推动碳汇能力发展方面的作用。建立系统化且循序渐进的碳税改革体系,虽然消费税、资源税和环保税等税种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促进节能减排作用,但是从这些税种本身的设计目的看,并非专门针对碳排放的直接调控,税收收入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没有直接关系,难以发挥税收对碳排放的有效调控作用,建议适时开征碳税。碳税对化石能源排放出的二氧化碳征收税款,提高使用化石能源成本以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在许多国家与地区,比如芬兰、瑞典、日本,征收碳税已成为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手段。
二是推进资源税、环保税制度改革,促进绿色转型。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环保税在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促进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耕地、森林、草场、滩涂、水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优化资源税税率,提高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税率,对外贸依存度高、碳排放量较高的化石能源加大调节力度,控制化石能源总量,适度降低清洁低碳能源税率。以资源利用效能、可再生能源替代为基准给予税收优惠。扩大环保税征税范围,将废电池等废旧物资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纳入环保税税基。从车辆购置税方面来看,目前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生活方式向绿色转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车辆购置税可根据车辆排量的不同,设计累进的税率,充分发挥绿色税收在车辆购置环节的调控作用。
三是深入推进碳排放交易制度及配套税制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税制的全面均衡发展。
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应将减排作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遵循税负合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可适当控制碳排放交易所得税税率,使一些不十分依赖碳排放的中小型企业不必承担过高的减排成本或交易成本,并适当增加交易中消费税税率,使有排放需求的企业的排放量也能得到限制,例如对火电厂购买排放权征收消费税,可以限制其购买排放权支出,促使其将相应支出转移到减排技术开发等领域。
逐步明确碳排放交易制度和配套税收制度标准,要将碳排放权交易与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加以区分,明确企业自动获取碳排放配额和有偿获取配额的条件、流程与限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排放水平的行业制定差异化的增值税、排放权消费税税率。
此外,应注意与周边国家碳边境调节制度配合,促使国内碳排放、碳交易税负公平化发展,也为我国在国际上的生态治理合作与竞争等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龙海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