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要被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布,还要被联合惩戒?”近日,西安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听完税务人员的讲解,紧张起来。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20年末的一天,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信中说A公司向B公司出租房屋偷逃了税款。该局迅速组织人员对举报情况展开调查。
面对上门检查的税务人员,A公司有些紧张,但马上找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表示A公司对这笔交易已经依法按照合同金额申报纳税,没有少缴税款。检查人员注意到,这个租赁合同上显示的金额与举报信中所说的出租金额不同,少了很多。
A公司会不会是就这笔租赁交易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阴阳合同”,金额低的用于申报纳税,金额高的是实际成交价格?
带着猜测,检查人员调整了检查方向:从A公司的对公账户和A公司会计兰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入手,查找可能反映有关交易的资金进出。
依法调取这几个账户自开立以来的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检查人员逐渐发现了真相:A公司对公账户对应这笔交易收到B公司打来的租金,金额等同于租赁合同上的金额,并进行申报纳税。与此同时,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向A公司会计兰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一笔资金,其数额正是举报信所说租赁金额与A公司申报纳税租赁金额的差额。“这些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为什么A公司对公账户收到的有关交易金额加上你个人账户收到张某的金额,正好是举报信所说的租赁金额?这笔交易你们是不是签订了‘阴阳合同’?”此时,A公司会计兰某知道已经瞒不住,承认张某转给自己的款项就是有关交易的房屋租金,并提供了真实的租赁合同。
经进一步查证,检查人员最终依照税法规定确定A公司应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500余万元。
事已至此,刘某知道已经无法挽回,但未打算面对,而是打起“拖”的主意。了解到这一动向后,执行人员立即约谈刘某,详细向其讲解不履行有关纳税义务的规定,一次讲不透彻就两次。渐渐地,刘某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违反税法规定的后果。当得知为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一旦公司的违法信息和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公布,不仅公司融资、参加投标等会受阻,自己贷款、乘机等也将受限时,刘某“拖”着不补缴税款的心思一扫而空,急忙询问税务人员有什么补救措施。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税务人员告知。
“我们一定按期缴清。”刘某当即表示。
不久,A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时,刘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同时下定决心再也不在纳税上动歪心思了。
据悉,为充分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督促依法纳税的作用,西安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今年以来完善税收违法警示教育机制,通过短视频、座谈会等形式开展“黑名单”制度宣传,同时注重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讲解法律、明晰道理,引导纳税人及时改正错误,促使当地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双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