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购销监管,封堵违法空间

2023年01月03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韦茂泉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人员操纵木材加工“假企业”,虚构木材产销业务,对外大肆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

本案中,违法团伙操控空壳木材生产企业,利用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之机,虚构采购业务,构建虚假生产链条,随后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地区行业经济税收秩序,案件的快速侦办,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税款流失。

本案表现出的违法特点和形式,为税务机关今后强化木材行业税收监管,防范和打击类似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启示。

其一,强化木材企业预警管理,增强“假企业”识别能力。风控部门应综合征管数据、行业生产要素指标、虚开发票风险特征指标等数据信息,加强木材企业税收预警管理。如发现企业具有短期销售额和开票量激增、木材购销“两头在外”、税负率畸低、生产耗能与产量不匹配情况,应及时对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设备和存货等生产情况实施核查,在企业虚开发票嫌疑未解除之前,对企业领票、注销等业务谨慎处理,对经核查存在重大虚开发票嫌疑的企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其二,加强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控,封堵虚开发票违法空间。税务机关应定期采集企业木材运输证等单据上附列的木材采购数量、运输费用等信息,结合企业产能和行业生产损耗率等指标,核查企业采购的木材数量、批次,是否与其产量相匹配,通过逆查原材料采购、以产测供,防止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方式逃避纳税。

为加强企业收购发票开具行为监管,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及时交流获取具有原木采伐证和木材供应资质的人员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销售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实企业木材采购业务真伪。同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严格企业进项抵扣管理,要求木材加工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须匹配与发票内容相符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单据等凭证,才能予以抵扣。通过严把进项抵扣关,提高违法成本,堵塞虚构进项违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