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最重要的更新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数字化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增列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条款,赋予来源国(即用户所在国或消费国)对居民国从事数字服务企业取得的跨国(境)利润的征税权;二是鉴于国际投资中常见的间接转让股权模式,通过增列来源国对间接转让财产收益征税条款,赋予来源国(即底层股权或财产所在国)对居民国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取得收益的征税权。
在对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方面,我国作为数字经济生产大国,亦为数字经济消费大国,适合采取整体中性立场。因此在推动列入来源国征税权条款时,应考虑到避免对盈利水平不佳的初创开拓期数字服务中小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以及缓解重复征税问题,推动增列避免来源国过度行使征税权的补充性规定,即在总收入征税模式下,来源国征税时应设置纳税人收入规模门槛和来源国当地收入规模门槛;在核定合格利润征税模式下,来源国征税时需排除部分常规利润。这些限制性规定有待在实施中经进一步协商讨论后,发展出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南。
在对间接转让财产收益征税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法规体系。对比印度税务当局依据一般反避税规则处理英国沃达丰税案被印度法院否决的案例,我国立法先行的做法能够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未来还有两方面内容有待完善,一是在被间接转让财产价值达到总体转让收入的何种比例情形下,结合交易的其他相关因素,才能综合判断最底层被转让财产所在国有征税权;二是在有征税权前提下,如何合理归属转让收益给最底层被转让财产所在国予以征税。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领先优势,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先进做法加以总结,给予其他国家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