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时点

2023年01月13日 版次:06        作者: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最近,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收入准则的两个应用案例,具体说明标准化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时点。

【例1】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与B公司签订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将其自行研发的成熟的标准化软件产品授权给B公司永久使用,并提供为期一年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质保期自软件激活之日起算。2×22年1月1日,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B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具体包括软件授权书、软件及安装调试介质(光盘)。当日,B公司清点交付的软件产品,签署了验收签收单。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一个月的正常信用期内支付货款,除非软件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否则B公司无权要求退货。A公司判断B公司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B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后可随时自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在系统中输入软件授权书中的授权许可信息,即可在线获取A公司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激活码,录入激活码激活软件之后B公司可永久使用该软件。

2×22年1月15日,B公司支付软件采购价款。B公司自2×22年1月1日获取该软件后,由于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及其他系统尚未安装完成,因此B公司并未激活该软件,直至2×22年3月1日,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及其他系统已安装完成,B公司激活并正式开始使用该软件。假设该合同中仅包含软件授权许可一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2×22年1月1日,软件授权许可的相关文档已移交给B公司,B公司有权随时自行安装,可凭软件授权书中的授权许可信息,获取A公司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激活码,以激活软件并开始使用,因此激活码的生成及软件的激活并无实质性障碍,B公司已经可以主导该软件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负有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2×22年1月1日,B公司已经取得了该软件产品的控制权,B公司此时尚未生成激活码,不影响B公司取得该软件产品的控制权。A公司应当于2×22年1月1日确认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2页、第103页~104页等相关内容。

【例2】C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与D公司签订软件授权许可合同,将其自行研发的成熟的标准化软件产品授权给D公司永久使用,并提供为期一年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质保期自软件激活之日起算。2×22年1月1日,C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D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包括软件授权书、软件及安装调试介质(光盘)。当日,D公司清点交付的软件产品,签署了验收签收单。

根据合同约定,除非软件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否则D公司无权要求退货。D公司考虑到软件产品可能大约三个月后才会投入使用,经与C公司协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D公司可以于3个月内支付货款,并约定D公司在支付完软件采购价款后才能在线提出申请激活码。C公司判断D公司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但3个月时间超出其正常的信用期(1个月), 因此,C公司在其系统中,对出售给D公司的软件授权书进行了备注,D公司需在支付完软件采购价款后,在线提出申请激活码,经C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生成并获取激活码。

2×22年3月25日,D公司完成软件采购价款的支付,并向C公司申请激活码,C公司审核批准后,当日生成激活码并提供给D公司,D公司录入激活码激活并正式开始使用该软件。假设该合同中仅包含软件授权许可一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2×22年1月1日,C公司将软件产品交付给D公司时,C公司并未在系统中对D公司开放自动获取激活码的权限,D公司想要使用软件产品仍需支付完软件采购价款并经过C公司的审核批准,因此,D公司并不能主导软件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此时D公司未取得软件产品的控制权。2×22年3月25日,D公司支付完软件采购价款并经C公司审核批准后获取了激活码,自此才获得了软件产品的控制权。C公司应当于2×22年3月25日确认软件授权许可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2页、第103页~104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