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通过《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称“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源自中国香港以外的股息等收入,才可以在中国香港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
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新条例涵盖的收入,指的是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使用知识产权收入(以下统称“指明外地收入”)。银行、保险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受规管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以下统称“非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中国香港税收优惠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实体从其享受优惠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有豁免款项的船舶拥有人从其产生豁免款项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均不受新条例影响。
根据新条例,纳税人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仅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持股免税机制(仅适用于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或关联规定(仅适用于使用知识产权收入),才可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否则需要按规定在中国香港缴纳税款。如何判断一笔款项是否属于“在中国香港收取”呢?新条例明确,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款项应为汇入、传送、带进中国香港,或被用于偿付因在中国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相关款项被用于购买动产,当所购动产被带入中国香港时,这笔款项同样被认为是在中国香港收取。
在新条例下,纳税人需要在中国香港聘用足够数量的符合资格的雇员,产生足够数额的营运开支,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进行管理并作出决策,承担主要风险,才可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纳税人是一家纯控股公司,仅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仅赚取股息、处置收益和与之相关的附带收入,则可以适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在中国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用以持有和管理被投资公司,并遵从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注册要求和信息留存要求即可。
对于纳税人在中国香港收取的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即使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能同时满足持股免税机制的四个条件,且不违反反滥用规则,同样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具体条件包括,投资公司为中国香港居民企业或在中国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持股时间至少为12个月,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已在适用税率不低于15%的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在评估股息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符合规定的税款时,会采用“透视”的方法,最多考虑五层被投资实体就其股息或基础利润缴纳税款的情况。
对于来自中国香港以外并在中国香港收取的使用知识产权收入,需要满足关联规定才可部分或全部享受所得税免税处理,免税收入根据关联比例(研发分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关联规定下的税务豁免只适用于专利和软件版权。
为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情况,新条例规定,如果相关外地收入需要同时在中国香港及没有与中国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缴纳税款,可以适用单边税收抵免政策,但只适用于为中国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实体。
新条例改变了中国香港长久以来实施的离岸免税制度。笔者建议,在中国香港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认真研究新条例,密切关注中国香港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指引,结合政策新要求考虑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应对策略,并基于企业发展实际评估是否需要优化控股结构。
(作者:何家辉系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黄智威系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