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碳市场共运行50周、242个交易日,每个交易日均有成交,碳排放配额年度总成交量5088.95万吨,总成交额28.1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0日,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2.3亿吨,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大关。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积极稳妥推进,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数据显示,2022年全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逾5088.95万吨,总成交额28.1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0日,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额达104.75亿元。虽然我国碳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发挥了碳价发现机制作用,促进了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意识和能力,但相较于欧盟等比较成熟的碳市场,我国碳市场在体制机制、市场功能、交易方式、支持政策等方面还有改进空间。当然,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看,碳税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笔者对国际实践研究发现,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全的税收制度体系提供保障。不过,目前我国针对碳减排和碳交易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空白。笔者认为,在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过程中,应注意构建形成完善的碳减排税制体系,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降碳行为的促进作用,助力碳市场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方面,有必要聚焦碳排放交易业务本身,及时收集交易过程中的涉税不确定性问题,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予以明确。比如,关于碳排放权的交易实质,虽然业界多数观点倾向于将碳排放权定性为无形资产,但也有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存货或金融商品。考虑到不同的实质认定,将对碳交易业务的后续税务处理直接产生不同的影响,有关部门应紧跟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完善的步伐,系统性研究解决碳交易中的涉税不确定性问题,以保障和促进碳交易更加顺畅地开展。
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碳税制度的研究探索。笔者认为,碳交易制度与碳税制度具有互补性——碳税制度不规定碳排放总量的限额,主要覆盖排放量较小的小微企业乃至个人;而碳交易的减排量是确定的,具有较强的激励性,主要覆盖重点排放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这两种制度形成紧密配合,有助于从总体上推动碳减排与碳市场走深走实。
碳税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税种,在我国现有税制结构中,一些税种的内容与碳税的概念有一定重叠,比如环保税。从海外部分已经实施碳税的国家看,碳税虽然未规定碳排放总量的限额,但影响了碳价,相当于企业在为排放的每吨二氧化碳付费。政府可以将部分碳税收入用于转移支付,比如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绿色技术的研发创新等定向支出,以补偿实际排放量低而碳汇量高的地区为整体降碳所作出的经济牺牲。不过,部分国家实施的碳税存在一定缺陷,最常见的就是无法保证减排效果。具体而言,碳税虽然带来了价格的上涨,企业最终却可以通过税负转嫁将这笔费用算在消费者头上,导致社会总排放量仍然高于政策目标。
笔者认为,应当立足我国碳减排和碳市场发展目标,在综合考虑税制结构、宏观税负、征管举措等一系列因素,并借鉴国际经验、扬长避短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对碳税予以确定,从而切实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提高全民的减排降碳意识。从长远看,不论是完善碳交易的税收政策,还是对碳税制度进行探索,都需要立足税收职能,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碳排放会对环境产生明显的负外部性,按照“污染者付费”和税收公平原则,碳排放主体应按其排放量的多少承担相应的税负。在对碳交易税收政策进行完善和设计碳税制度时,须始终凸显税收公平原则,这样有助于企业提高减排降碳的积极性,构建公平竞争的碳市场环境。
同时,应注意企业的负担能力,体现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实践中,进行节能减排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而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时,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这些都提高了碳减排的成本。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看,既有必要在碳交易税收政策完善、碳税制度设计上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以发挥税收杠杆激励作用,减轻企业减排降碳负担,也应避免不当的税收优惠设计对企业行为产生负面效应、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