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在美国

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有别

2023年02月03日 版次:08        作者:于子龙 王怡 施晓轩

美国是创新药的主要市场国之一,创新药占整个医药市场的比例超过50%。目前,不少开展License-out交易的中国创新药企业,其受让方为美国的跨国药企。因此,笔者以受让方为美国企业为例,分析在License-out交易谈判过程中,收入性质判定对授权方的税收影响。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角度,非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居民企业”)一般只需要就与在美国从事的贸易或商业有实际关联的收入,或者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在美国境内使用无形资产(专利等)权益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没有在美国从事贸易或商业,一般来讲,其取得的收入需要适用30%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有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以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为准。在常见的跨境License-out交易中,美国受让方作为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方,往往会就License-out交易金额扣除30%的美国预提所得税,再将净额支付给授权方。

因此,对于授权方而言,应当衡量License-out交易中的收入性质究竟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是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在判定收入性质时,应根据事实综合分析,主要因素包括:无形资产的重大权益是否被转让,收到的款项是否为非或有支付,是否来源于美国市场等。如果跨境License-out交易实质是出售无形资产,那么交易产生的非或有支付(首付款等)通常不需缴纳美国预提所得税。

笔者建议,创新药企业开展License-out交易谈判前,尽早引入专业的税务团队,从税收角度提供谈判协助,进而合理降低交易的税收成本。对于已经达成License-out交易且按规定代扣代缴美国预提所得税的企业,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判定其收入实质,如果确定收入为出售无形资产,可以在专业税务团队的帮助下申请退税。

(作者:于子龙系毕马威中国生命科学行业主管合伙人,王怡系毕马威中国美国税合伙人,施晓轩系毕马威中国香港税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