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采数据,以进核销

2023年02月21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赵振贤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加油站类油品销售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在“销售端”调查企业真实销售情况受阻的情况下,深入分析加油站企业的经营特点,抓住加油站油品存储能力有限,并且汽柴油为特殊化工产品,企业购入后须及时销售,不能私自长期存贮这一特征,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作,从油品“购进端”入手,核查取得了企业真实的油品购进数据,并以此为突破口,最终确认了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类企业税收监管,防止税款流失,提供了启示。

关注油品零售企业进项抵扣数据。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达到隐匿销售收入的目的,“设计”申报收入和抵扣额度,按照每月其申报的销售收入数额,控制增值税进项抵扣数据,因此其增值税税负率长期未表现出异常。但纸包不住火。这一小伎俩,也显露出企业有大量进项发票未抵扣的破绽。本案检查人员对此疑点一查到底,最终锁定了企业的违法事实。油品零售企业的商品和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其当期购销油品数量须基本平衡,不应有大量存货和大量未抵扣进项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应完善预警指标,加强对企业进项信息的监控和预警管理。对于未抵扣进项发票数额超标企业,迅速采取征管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协作,增强辨识能力。由于汽柴油属于危险化工品,因此,交通运输部门要求相关运输公司在开展油品运输业务前,须上传具有重量、托运人等详细信息的油品电子运单进行备案管理,这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管创造了条件。税务机关可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协作,及时获取企业电子运单数据,对企业申报采购信息实施定向分析管理。若电子运单数量明显多于申报采购数量,则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若电子运单数量明显少于企业申报采购数量,则企业存在虚开进项发票嫌疑。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增强企业购销业务辨伪能力,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