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治税”更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3年03月15日 版次:08        作者:郭维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钟铮提出《关于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 构建数字化企业的建议》,具体包括各类发票、电子凭证全面实现数字化推广,满足企业全业务环节涉税凭证数字化需求;加快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速度等。

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主流的消费形式,消费合同的电子化以及相关交易的发票电子化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消费争议中,消费者成功维权的证据是否可靠、证据链是否完整十分关键,电子发票的证明力非常有效;另一方面,电子发票既便利了消费者对消费争议的举证,更是建设智慧税务、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一环。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发票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功能设计,而被时代赋予了更多的功能。

发票的变迁:从“交易记载证明”到“推动以数治税”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最基础的功能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证明。对这种功能的需求,是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社会不但需要交换,更因为交换的频繁而衍生出对经济核算的需求。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开始通过“书契”凭证记载交易内容。东晋时期,“书契”凭证逐渐成为官府稽征税款的依据。

我国自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1951年,税务总局规定,无论行商、坐商,还是摊贩,必须建立和使用统一发票。由此,发票从单纯证明购货销货买卖关系扩展为税收征纳关系的体现,其使用也逐步走向规范化。1986年《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唯一合法的购销凭证。发票管理由此进入新阶段,逐步开始“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方式。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发票在日常生活愈加普及。

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等新兴商业模式逐渐占据人们的生活,发票电子化也从理念逐步成为现实。如今,电子发票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以数治税”的新时代已经开启。

权益的保护:取得发票是保护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发票不仅可以证明经营者即责任主体、消费发生的时间,还可以证明消费类型、具体金额等内容,可谓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倘若消费者没有取得发票,则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链来证明自己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存在,如消费收据、电脑小票以及银行卡消费记录等。实践中,消费者有时在交易中不会取得发票。一方面,大部分消费者并不需要发票进行财务报销,因此往往对于经营者是否必须开具发票并不强求;另一方面,商家可能为了逃避税收义务拒开发票。

一些经营者会以消费打折、附加赠品或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团购购买等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其实,无论是打折、买一赠一还是团购,均属于经营者通过优惠吸引消费者的方式,与其开具发票义务的有无并不相关。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经营者作为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具有法定的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得以该笔消费享受了优惠或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等理由拒绝开具发票。

一些经营者还会以临近月底发票用完了或者自己规模小不具有开具发票资格等理由对消费者予以推诿。事实上,电子发票的普及使得纸质发票“用完了”的情况大为减少。若经营者确因突发情况没有纸质发票或当时无法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商家写明消费日期、金额、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商家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无论经营者以何种理由拒开发票,消费者都可以用好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十五条关于经营者开具发票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维权,利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税务机关举报。

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提升税企信息化匹配程度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发票的形式与价值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从手工发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电子发票到全电发票,发票无纸化演进的背后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税控设备的不断升级,经营者试图通过不开、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也日益攀升,从而促使消费者更加方便地取得发票。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数治税”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许多城市开展了全电发票的试点,推动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笔者认为,实现发票数字化的关键是推动税企信息化程度更加匹配。

一是应提升纳税人财务信息化程度。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必然要以纳税人日常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为基础。应做好对纳税人财务信息化的引导,关注个性化的特别是全电发票试点时期的纳税人需求,为税务部门推动信息化建设提供参考。

二是完善纳税人参与税收治理流程的方式。以数治税,应进一步推动纳税服务的便捷化、智能化,在不干扰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上,通过税务管理数字化的提升和企业涉税接口的整合,让税务部门日常服务和管理融入纳税人的日常行为和财务系统中。

三是进一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大数据下算力和算法的提升,对于税收征管能力提升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纳税人的精准分类分级和风险分析管理方面。今年两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此举有利于解决现行数据的多头治理现象,推动数据共享,打通数据壁垒,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让技术的提升服务于人民。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兴概念、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超级科技公司在技术方面的领先无疑增加了其话语权,而更多企业在技术革新浪潮中只是追随者。技术的发展加剧了不同企业发展水平的差距。因此,无论是数据规范、国家标准在内的规则制定,还是大数据下纳税人数据隐私的保护,都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出发点,保护人民的权益。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