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税法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却不知道税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密切的联系。税法相关规定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对消费者来说,税收征管中常见的发票,不仅是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凭证,也是消费者未来维权的凭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与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或者收据相比,发票更加正式,伪造和变造的难度更大,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更高。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尽量取得税务机关依法监制的正规发票,而不要以商家自制的购物小票或者收款凭证来代替。这样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作为消费和维权凭证外,在一些重要商品的购买中,消费者依法取得的发票还是其后续纳税义务的依据以及办理相关权利证书的必要凭证。如购买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其后续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依据和办理车辆牌照手续的必要凭证;购买房产时取得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是其后续缴纳契税的依据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要凭证;装修住房时取得的发票也是其以后转让该套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的依据。
个人纳税人与消费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二者在身份互相转换的同时,还有很多情形下两种身份直接重叠,由此使得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例如,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可以达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3。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者虽然不是增值税直接的纳税人,但其是增值税的负税人。能够看到,税务机关在保护增值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对经营者不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又如,在部分涉及直接税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本身就是纳税人,如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就成了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纳税人,消费者购买住房后就成了契税的纳税人,消费者购买商铺、写字楼后就成了契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此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权利予以保护的同时,也相当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必要的财政资金的支撑,而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充足的税源以及财政资金支持,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加强,有利于给当地带来更多消费,进而带来更多税源和财政收入。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涵养税源得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的举动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之举,也是护税协税之举、优化营商环境之举,甚至是推动宏观经济良性循环之举,可谓利国利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