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税务机关推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是提高税务执法质效的可贵探索。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从审理行为和过程上,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种准司法裁判行为,其本质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客观事实为小前提的逻辑推理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作出准确的结论,不仅要确保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对客观事实具有可适用性,确保作为小前提的客观事实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还要确保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规范、严谨,具有逻辑一致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就是一次有关证据、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适用的严谨的论证说理过程。
河南税务部门通过制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说明理由制度的方式,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着重说明的几项理由——法律适用理由、事实认定理由和推理一致性理由,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税务案件检查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重点阐明涉案企业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规定、相关法规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适用本案等;在事实认定方面,着重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阐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及其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力。同时,还要求检查部门对已经查明的客观事实与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进行论证说明。
从这项制度实施一年来的成效看,对内,案件检查部门规范案件查处行为,办案时重证据、重事实,定性时更审慎;案件审理部门则有效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检查部门减少案件瑕疵,提升办案水平。对外,由于在案件执行时,加强了执法理由说明,推行说理式执法,使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接受和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决定,在增强执法效果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遵从度。
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对于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议税务机关参考借鉴河南税务的实施经验,不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水平。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