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钰)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3个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随后,税务总局发布2个公告,明确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和征管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同时规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享受方法为,小微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如果在今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记者了解到,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此次政策是对之前政策的延续和优化。
“将原本去年底到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优化并延长至明年底,有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较弱,且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减免税政策的延续给予其更长的休养生息时间,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纾困发展,对于保就业、稳民生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一政策已调整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李旭红认为,这表明国家继续把支持科技创新摆在优先位置,制度性安排可以极大增强我国对科技研发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及动力,增强市场的预期。“相比阶段性政策,制度性安排可以鼓励企业在研发方面进行更多的长期投入,从而实现更好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她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樊勇表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从阶段性的安排优化完善为长期的制度性安排,表明这项政策设计合理,前期实施成效明显,长期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对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意义十分重大。
除上述两项政策外,两部门还发布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樊勇认为,这项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物流是经济的血脉,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降低物流企业的成本,有利于畅通整个经济循环,助力经济回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樊勇认为,近期密集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好地体现了《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三项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延续实施,也有优化实施,体现出税收政策的精准性。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增强市场的预期,也能确保税收调控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樊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