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

2023年03月29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课题组

不少发达国家政府为实现减少碳排放、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积极建设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荷兰、瑞典、日本等国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备,各具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荷兰绿色税收体系。荷兰是世界上绿色税收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主要特点有:一是税收立法完备。荷兰1994年颁布的《环境税法》是本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基本法,其覆盖面广、整合性强,纳入了水资源税、垃圾税、煤炭税等7大类,并以平均两年一次的频率修订,通过适时调整税目和税率,及时纠正税制扭曲,使绿色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最大化。二是税收专款专用。以水污染税和地下水取用税为例,其征收者和使用者非荷兰税务局,而是地区水务委员会。水污染税收入专用于治理各类水污染,地下水取用税收入则用于地表水的水量控制、水质检测等。水污染税和地下水取用税的专款专用,既提高了民众对于绿色税收的认知,又使地区水务委员会能更有效地开展各类水资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三是防治与奖励结合。为鼓励企业投资非化石能源项目,荷兰为企业提供了能源效益投资补贴计划等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如果企业被批准加入上述计划,平均能够享受到投资总额11.5%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减免,最高可达投资总额的45.5%。同时,该计划还可与绿色投资收入免税政策配套使用,使实际投资人的利息、股息等相关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瑞典绿色税收体系。主要特点有:一是资源税和环境税齐头并进。资源税方面,瑞典针对汽油、柴油等能源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临时性税收政策。比如,受俄乌冲突影响,瑞典临时性降低汽油、柴油增值税税率,保障国民生产生活正常开展;环境税方面,除碳税外,瑞典额外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氮税。此外,瑞典于1992年起实施针对乙醇燃料的特殊免税政策,大力鼓励无铅汽油、生物燃料的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汽油,则征收高昂的环境税费。二是实施碳税制度。1991年起,瑞典开始对家庭和个人征收高昂的碳税,促使瑞典人更加倾向于选择公共交通或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在碳税作用下,瑞典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迅速走低,并逐年下降。三是用绿色税收纠正税制扭曲。为防止开征或调整绿色税收给企业和民众带来较大的税收负担,瑞典在保证财政中性前提下,用一定时期内增加的能源税和环境税收入,冲减相应数额的公司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税费,由此减小绿色税收的推行阻力。

日本绿色税收体系。日本绿色税收以能源税和车辆税为基础,主要目的是引导民众绿色消费,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主要特点有:一是立法完整且精细。日本绿色税收包括以化石燃料为征税对象的汽油税、柴油税、石油天然气税和地方道路税,以及以汽车为征税对象的汽车购置税、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轻型汽车税和消费税,还有以居民用电为对象的环保能源发电促进税,各税种已全部完成立法工作。同时,绿色税收收入均用于专项支出,且全部列入了相关税法。比如,汽车重量税和汽车购置税税法明确,税收收入均用作道路建设的财源。二是引导绿色消费。由于日本能源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易受国际原油市场波动影响,给本国外汇储备的稳定造成较大压力。为此,日本推出一系列消费引导型税收,大力鼓励并引导民众购买节能家电、引入太阳能等清洁发电设施、购买低耗能汽车等。三是重视税收宣传和监督。每年“思税周”期间,日本税务部门均会将绿色税收纳入宣传主题,会同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监督方面,日本设立了外聘税务监察员制度,由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税务师等人员组成,对税务部门的征收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查阅税收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日本定期公布征税信息、执行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除了以上国家,其他许多国家也同样重视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比如,泰国修改汽车消费税税目以符合征税目的。2016年起,泰国开启汽车特别消费税改革工作,将计税依据从与碳排放量拟合度不佳的汽车发动机气缸容积,调整为汽车发动机实际碳排放量,在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同时,引导民众购买低耗能低排放的汽车。再如,美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为改善空气质量,美国对企业排放一氧化碳、铅、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开展监测并征收高昂的排污税。同时,针对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夜间偷排等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美国国内收入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企业不知情情况下对其排放行为进行监控,一旦证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该企业将面临被起诉、停业整顿和高额罚款。

课题组组长:章腾威

课题组成员:邬方龙、楼逸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