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夏12366热线”)数据显示,2月以来,亏损弥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近1000通,咨询问题主要聚焦在亏损弥补年限、特殊情况下的亏损弥补等。
困难行业:
2020年度亏损可结转8年
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亏损很正常。一般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特殊情况下,亏损弥补年限可延长至8年或10年。在宁夏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里,不少纳税人咨询困难行业弥补亏损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电影行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困难行业、电影行业可在8年内弥补的,仅为2020年度的亏损,这些行业其他年度的亏损弥补期限仍为5年。举例来说,甲餐饮公司属于8号公告中所规定的困难行业,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亏损较大,亏损30万元;2021年经营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亏损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也就是说,2020年度的亏损,可弥补至2028年;2021年度的亏损,可弥补至2026年。亏损超过弥补期仍未弥补完的,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而非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
特殊企业:
亏损最长可结转10年
现行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部门下发文件,明确上述企业在获得资格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在获得资格后继续结转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体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也就是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以此类推。
例如,乙企业2015年度亏损350万元,2016年度亏损200万元,2017年度亏损50万元,2018年度所得为50万元,2019年度所得100万元,2020年度所得50万元,2021年度所得100万元。
乙企业如果不具备资格,2015年度的亏损只允许结转弥补5年,即从2016年度开始弥补亏损,最长可弥补至2020年。因2016年度、2017年度为亏损,没有可弥补的金额,那么到2020年度结束,可以用2018年度—2020年度的所得共200万元(50+100+50)弥补亏损,2015年度剩余的150万元(350-200)不能再继续弥补。
乙企业如果2020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其2015年度亏损的350万元,最长可以弥补10年。也就是说,2015年度亏损的350万元,可以用2018年度至2021年度的所得弥补,剩余的50万元亏损(350-50-100-50-100)还可以继续弥补,直至2025年度。
政策性搬迁:
可以减除停产年度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会有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续生产经营期中断,从而影响企业弥补亏损。尤其是政策性搬迁这类特殊事项,考虑到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可能处于停产状态,在此期间很难产生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缓解政策性搬迁企业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凡属于规定的政策性搬迁,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例如,丙企业2016年度发生亏损,按规定应在2021年之前弥补,但2019年—2022年因发生政策性搬迁停产。根据40号公告,丙企业可以从5年期限中减除搬迁年度次年(2020年)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2021年),即丙企业2016年度的亏损实际可以在2023年之前弥补。
特殊情况下,一些企业在搬迁中不影响生产,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会产生可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按照5年弥补期限执行,不能从中减除搬迁期间所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