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是完善企业碳排放税收政策时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我国将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规定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简称重点控排企业)进行碳排放配额年度管理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手段抑制碳排放,使这些企业承担了碳排放税负。除发电行业重点控排企业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外,目前进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的主体是经过遴选的特定行业的重点控排企业,且仅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大量企业因不在试点地区或不属于重点行业等未被纳入碳市场。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背景下,本文以我国重点控排企业与非重点控排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完善碳排放税收政策,以同碳市场配合,妥善处理好碳减排中的行业、地区、企业间的公平问题,营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碳市场内企业而言,应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避免因部分交易方式无法取得有效的税收票据而导致其税负增加。对碳市场外企业,同样的规模、同样的利润率、同样的排放水平,应承担相同的税负,针对碳排放行为征税时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重点控排企业和非重点控排企业间存在壁垒,这些壁垒有些是永久的,有些是暂时的。永久性壁垒如受所处行业、排放规模、监测要求等门槛限制,综合考虑各主体成本收益后,有些企业不适合进入碳市场,比如服务业企业或者单体排放规模很小、排放无规律的企业。永久性壁垒的存在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将全部企业纳入碳市场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暂时性壁垒如地区性碳市场的存在,对于石化、钢铁等重点行业,目前在试点地区建立了碳市场、规定了重点控排企业,其他地区则没有。消除暂时性壁垒,推动建立重点行业全国统一碳市场可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建立重点行业全国统一碳市场,不仅有利于碳减排行动的推进和展开,更是营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有力手段。目前,我国碳排放总量排名靠前的几个重点行业分别是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发电、国内民用航空。这些产业部门往往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碳排放量大,碳排放监控装置的推广阻力较小,碳排放管控较为方便高效。在这些重点行业中,我国已经在电力行业建立了全国统一碳市场。其他行业在试点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其优势,但受调控范围较窄、机制构建偏难、价格预期不定等因素影响,即使是全面运行的全国碳市场也只能覆盖有限的碳排放量,仅由碳市场进行碳定价难以满足碳减排要求。针对非重点控排企业的碳排放行为科学设计税收政策,使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推动整体碳减排进程。对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如农业、仓储、邮电通信、餐饮业、批发零售贸易、制造业等其他细分行业,以及虽是重点行业但碳排放规模小不足以达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量门槛的企业,应针对其碳排放行为征税。此举不仅有利于督促这些企业减少碳排放以节约成本,更有利于促进重点控排企业与非重点控排企业间碳排放税收公平,也有利于防范重点控排企业通过分立等方式,控制单个企业碳排放规模,在不减少碳排放总量的同时规避碳减排负担。还可考虑在现行环境保护税中设置“二氧化碳”税目,适时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协同。
此外,应综合利用财政政策工具,在多领域发挥相应的支持作用,助推“双碳”目标实现。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可以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绿色科学技术研发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公共支出方面,推动采购标准绿色化,引导对绿色低碳产品采购的倾向。通过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增加对绿色低碳产品的需求,从而鼓励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通过增加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必要时,可以发行专项公债为“双碳”目标筹集资金。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2020级税务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