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周井田制、鲁国初税亩、商鞅开阡陌、编户齐民制度、北魏均田制、隋唐租庸调制、杨炎两税法、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初鱼鳞图册到雍正朝摊丁入亩,中国历史上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充分体现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税收职能的载体,税收制度的设计服务于税收职能的需要。因而,明确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是深化税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
实际上,理论界对税收职能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提倡者反对政府对商业和自由市场的干预,认为政府只需为生产和消费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即可,税收相应地被定位于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后来,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主张将税收作为改善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指出按照负担能力分配税收可以矫正收入分配差距。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促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及其自动调节机能进行反思,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指出,政府支出和税收是稳定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基于上述分析,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将税收视为政府财政活动和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除取得财政收入外,税收的职能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并逐渐成为财政理论的主流。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斯格雷夫搭建的传统财政理论框架下,对税收职能的考察主要基于经济学视角。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治理”通常被用于描述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结果以及产生这些结果的决策过程,其核心要素是政府与社会成员的互动模式。在政府、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基于正式或非正式制度,通过持续协调和互动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税收职能也超越了经济范畴,在保障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公共决策、增强社会成员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改善政府对公共需求的回应性和负责程度等方面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在现代国家治理背景下,社会成员在社会管理中的参与意识和税收意识不断增强,在纳税的同时对政府部门的行为方式也十分关注,并以国际化视角观察税制改革的目标、过程与结果,这无疑为进一步增强社会成员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改进政府在满足社会成员需求方面的回应性和负责程度提供了契机。未来的税制改革应当在强调政府与社会成员互利关系的现代国家税收依据观基础上,使税收与公共支出之间建立起更为明确的联系,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税收道德和遵从水平;强化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作用,对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在商品和劳务的零售环节采用价税分离的标价方式,以体现税收的可观察性;通过预算改革、财政分权和地方税的完善提高政府支出的透明度,使社会成员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的收支行为,以保证政府对公共需求的回应性和负责程度,构建更为顺畅有效的社会成员意愿表达和公共决策机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