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税收是政府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能够对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产生影响。因此,税收调节体系是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相关研究提出的关于完善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调节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通过差别化的商品税,减少低收入者的开支;通过企业所得税改变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相对价格,以降低资本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加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实行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降低高收入行业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从而对高收入行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通过资源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商品税中的增值税并不适合实行差别税率。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但只有在所有领域都按照单一税率征税,才能使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优势充分发挥。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税负转嫁的不确定性,通过企业所得税很难实现增加劳动要素所有者收入的目标;通过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对高收入行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进行调节有悖于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另外,资源税通过对级差收入的调节而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虽然在初次分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都会对生产要素的价格产生影响,但由于这些税种税负转嫁的方向与转嫁程度不明确,以及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属性及税制建设目标,因此,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调节不宜过于宽泛,应当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选择。
笔者认为,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调节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这里的消费税指的是有选择的消费税,或者说,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即属于此种税。为了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应当将征税范围的调整作为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将真正的高档消费品与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将那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不属于奢侈品或者非生活必需品,并且也不属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品目中剔除,建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消费税虽然属于初次分配环节的一个税种,但当其税负被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时,消费税影响的并不是初次分配,而是再分配。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通过征税提高被征税消费品价格,从而增大消费者的支付额,是通过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成本而对初次分配所形成结果带来间接影响。
二是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现财富的增长与合理分配财富都能够发挥作用。税收优惠应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鼓励科技创新为主要目标,强化所得税优惠,减少流转税优惠。大部分小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要素收入占比,从而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同时,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增加国民财富。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对近年来实施的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优化,有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
再分配是在市场依据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的分配。政府进行再分配的财政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和转移支付,其中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财政资金从公共部门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就税收而言,完善直接税体系是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的重点。
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是适时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与大部分的专项附加扣除都具有生计费的性质,适时提高这些费用,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且能够通过改善人力资本而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收入。对于基本减除费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水平,实行递减的免征额,以增强税制的累进性。二是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指数化。为避免物价水平变化对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和税后可支配收入的实际购买力的影响,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级实行指数化。三是扩大综合课征范围。
第三次分配是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基于道德力量主要通过慈善捐赠所进行的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必要补充。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慈善捐赠的重要手段,完善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的思路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对捐赠者尤其是个人捐赠的激励力度。与企业捐赠相比,个人捐赠更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但目前我国的慈善捐赠中个人捐赠占比远远低于企业捐赠占比,加大对个人捐赠的激励力度有利于扩大个人捐赠规模。二是主要通过所得税优惠进行激励。为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产生不利影响,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应当主要通过所得税等直接税优惠来实现。三是完善对捐赠者的税收激励政策,减少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限制,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延长企业所得税的递延扣除年限,在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允许递延扣除的条款。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烟台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