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8年

2023年05月12日 版次:08        作者:实习记者王语禾

本报讯(实习记者王语禾)日前,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审计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比如,部分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未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个别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简单把低价作为选聘的首要条件;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以远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引发恶性竞争,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等。

基于此,《办法》着力在四个方面作了系统完善: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三是促进公平竞争;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及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同时,《办法》规范了选聘的重点流程,对选聘决策机构、选聘方式、公开选聘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费用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费用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予以规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

《办法》同时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