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加拿大国内商店销售的所有电子烟产品的外包装都需要贴电子烟消费税章(印花税)。这一措施是对2022年10月通过的电子烟产品征收消费税决议的落实。自2022年10月1日起,加拿大开始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该消费税适用于在该国制造或进口的所有电子烟相关产品,包括电子烟设备。加拿大电子烟行业协会近日也表示,监管机构应与电子烟企业合作制定相关政策,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征收对象及范围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2001年颁发的《消费税法》进行了改革,在原来对烟草、葡萄酒、烈酒和大麻产品征税的基础上对电子烟征税。电子烟消费税制框架主要包括条文解释、申请和行政事项、许可证和注册、电子烟产品、关税、其他应付金额的一般规定、罚则等内容。
征税主要针对加拿大生产、进口电子烟的制造商和进口商,计税依据为电子烟使用的烟油,具体为电子烟最小直接容器中电子烟液体的体积(以毫升为单位)和电子烟固体的重量(以克为单位)。烟油分为液体和固体两种类型,主要指含有植物甘油、丙二醇、调味剂、尼古丁或其他成分的任意组合,具体包括换弹式、墨盒式补充装、一次性电子烟和瓶装电子液体四种。无论电子烟液是否含有尼古丁,该消费税都适用。
征收采用定额税率,对于密闭容器中装有10毫升(含10毫升)以下液体电子烟,定额税率是每2毫升1加元;超过10毫升的,首个10毫升定额税率是5加元,之后每增加10毫升定额税率是1加元。对于零售包装包含4个单独的1毫升烟弹,每个烟弹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容器,定额税率是1加元。对于密闭容器中装有10克(含10克)以下固体电子烟,定额税率是每2克1加元;超过10克的,首个10克定额税率是5加元,之后每增加10克定额税率是1加元。
零售商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政策过渡期)销售电子烟免征消费税,在国外旅行超过48小时的加拿大居民可将最多10种、烟油含量累计不超过120毫升液体电子烟带回加拿大而无须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征收措施及惩处条例
征税环节与许可管理。税法规定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电子烟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税;特殊情况下,使用免税的散装电子烟在现场混合或制造新的电子烟并立即或随后销售给最终客户的环节征收消费税。应税电子烟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须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和消费税仓库许可证,许可证签发有效期最长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申请续签。通过许可申请后,再注册成为“电子烟指定人员”。
纳税申报。生产应税电子烟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电子烟被许可人纳税申报表B600》;进口应税电子烟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电子烟指定人员纳税申报表B601》;持有电子烟消费税仓库许可证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电子烟仓库被许可人纳税申报表B262》。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电子烟制造、接收、使用、包装、销售、处置、数量、容量、重量等信息。
执法及惩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必须保存所有必要的记录,从相关记录发生的当年年底起算保存6年备查。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将处应缴税款1%的罚款,并追加该税款的25%乘以税款滞纳月数(不超过12个月);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指定信息的行为,将按次处100加元的罚款;针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少申报税款处50%的罚款;针对偷税行为,除补缴所欠税款、滞纳利息外,或将判处其高达偷税额2倍的罚款以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税制特点
加拿大电子烟消费税制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加拿大联邦议会投票审议通过,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位阶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征税范围扩大。在加拿大现行的消费税中,无论是一次性电子烟,换弹式、墨盒式电子烟,还是可自行填充的瓶装烟液,均纳入电子烟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是适用差别化定额税率。针对不同体积和重量的电子烟液体和固体,适用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同一课税对象,对首个计税单位(如前10毫升)适用税负相对较高,对剩余的计税单位适用税负相对较低,级差调节作用强。
三是税收征管力度更强。加拿大税务局通过许可注册制度,准确掌握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相关信息,针对电子烟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不同的纳税申报表,精准掌握电子烟制造、包装、销售和处置等信息内容。纳税人必须履行所有必要记录的归档存储义务,以便税务机关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陕西翻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