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中亚峰会在古都西安成功举办。峰会期间,中国同中亚五国达成系列合作共识,为诸多中国企业拓展中亚市场提供了良好平台。其中,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的首倡之地和先行先试区。中国连续多年成为哈萨克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本期介绍哈萨克斯坦税制,供中国“走出去”企业参考。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东接中国,北邻俄罗斯,是一个地处战略要冲的国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建交30多年,经贸合作一直是中哈双边关系中最有活力的纽带。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出口额近329亿元,同比增长约73.2%;进口额约236亿元,同比增长约4.9%。在税收方面,中哈两国税制“大同”“小异”。同时,哈萨克斯坦注重发挥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哈税制“大同”“小异”
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和其他应缴财政款法(税法)》及按其规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哈萨克斯坦现行税(费)种共有13个。与我国相似,哈萨克斯坦的主体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等。在增值税方面,哈萨克斯坦增值税仅设有两档税率,即12%和0%。哈萨克斯坦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允许企业自愿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但是年营业额超过规定标准(约为人民币110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中哈两国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征税原则大体一致,但在税率设置上略有差异。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常驻哈萨克斯坦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境内,但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哈萨克斯坦与相应国家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来自该国且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视为非居民。此外,根据外国法律建立的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实体,通常被视作非居民法人。税率设置方面,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时适用的税率一般为20%,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资本收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5%。
作为世界加密货币挖矿中心之一,哈萨克斯坦在全球比特币挖矿市场约占6%的份额。为应对数字挖矿行为对国家电力的巨大消耗,2022年1月,哈萨克斯坦政府按照挖矿者在数字挖矿过程中所消耗的电量,征收数字挖矿税,税率为1坚戈/千瓦时(100坚戈约合人民币1.58元),按季申报缴纳。2023年开始,哈萨克斯坦政府加大对数字矿企的整顿力度,平均税率提高至25坚戈/千瓦时。
吸引外资税收优惠较多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将吸引外资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陆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行业、经济特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等多领域,以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
在行业方面,根据哈萨克斯坦实施的工业发展国家纲要,黑色冶金业、有色冶金业、炼油、石化、食品、农药、工业化学品、交通工具及配件、发动机制造业、电气、农业、机械制造业、铁路设备制造业、采矿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石油炼化开采机械设备制造业、建材等制造行业为重点发展领域。在哈萨克斯坦,这些领域的项目可作为“优先发展项目”,若相关项目引资额超过规定标准(约为人民币9425万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土地税、财产税适用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2011年,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和财产税,以及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同时,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经济特区内实行零增值税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名单,返还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开展商品流通、提供劳务和服务等事项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位于阿拉木图州创新技术园经济特区的企业,还可以额外享受免缴社会税的优惠政策。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哈萨克斯坦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吸引更多外资,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入驻金融中心的企业,部分所得50年内按零税率纳税。也就是说,证券销售所得、股票分红和证券利息所得等符合条件的所得,50年内无须缴税。
建议企业做出合理税务安排
税务合规,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开拓国际市场的“走出去”企业来说,应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以合规合理的税务安排,降低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更高质量地完成企业全球化战略目标。
有意向前往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必要提前了解当地的注册登记要求、税收政策及相关征管要求,特别是中哈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比如,企业是否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在当地办理分公司注册、项目办公室注册,以及办理这些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涉及哪些税种,相应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申报方式和缴纳期限有何要求;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需要满足哪些特定条件,等等。此外,笔者建议企业提前熟悉哈萨克斯坦的外汇管制要求,以确保今后在哈萨克斯坦产生的利润可以顺利汇回中国境内母公司。
“走出去”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正式投资经营后,需要及时关注当地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更新情况,加强当地企业与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的沟通,既要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也要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集团层面开展海外经营战略规划,全面掌握海外企业税务管理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转让定价规则,提高企业跨境业务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确定性。
当企业决定结束海外经营项目时,需要及时关闭为执行相关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办公室、分公司,注销当地银行账户和税号,以免因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被当地税务机关作为检查对象,引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当“走出去”企业在面临跨境涉税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政府途径等合规渠道化解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我国不同的是,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务司法救济体系仅有行政诉讼,没有行政复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涉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就对外开展相互协商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近年来,已有数十例以双边协商化解税务争议的成功案例。笔者建议,需要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走出去”企业,注重做好案件事实、政策依据和相关证据等资料的全面披露和汇报,并可附上当地律师、税务师的相关分析报告,从税务技术角度提出有力的抗辩说明,推动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安排相关案件的协商,提高谈判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