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革命根据地:征收农业税支援革命

2023年06月12日 版次:07        作者:张海涛 李媛媛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共山东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迅速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间部队所需供给一度主要依靠募捐、没收土豪财产、摊派等方式解决。

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工会)成立,次月颁布《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其中针对税收工作明确了“废除苛杂、整理税收、实行累进税制”。在此纲领引领下,战工会将旧的田赋制度,根据实际负担情形进行了改良,采取减租减息、废除苛捐杂税、制定公平负担办法等措施,对田赋制度进行整理规范。

为进一步支援战争,保证部队供给,战工会于1940年11月开始以累进税方式征收救国公粮,主要征收粮食、柴草等实物。此后为达到公平负担,对救国公粮的征收办法不断进行修正,经历了从按亩征收到按产量征收的变革。1945年颁布《山东省征收救国公粮暂行条例》,改为以户为征收单位,逐渐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救国公粮征收制度。

抗日战争胜利后,政权建设逐步规范,为进一步支援解放战争,加强解放区经济建设,本着发展农业生产、负担合理与政简民便的原则,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5月14日发布《山东省三十八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柴草、田赋合并,开征农业税。随后在5月15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夏征工作指示》和5月18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十八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中,对开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及具体政策做了进一步说明。至此,山东农业税征收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9月实施《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的农业税征收制度在全国推广开来。2006年1月,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至此,在中国历史上存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