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打破地域壁垒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式构建全国统一市场,不仅有助于增强经济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消费升级和促进内外市场互通,还将进一步加强国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在概念上,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基于充分竞争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各地区市场之间、各专业市场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开放、相互协调的有机市场体系。在此市场体系下,商品和要素能够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自由、无障碍地流通或流动,基本消除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现象,从而实现经济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或控制。相反,它更强调政府在市场建设中起引导和监管作用,以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有序。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公平、透明、一致的市场规则,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市场参与者的选择和机会,通过市场供需关系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在市场中应保持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运行、公平对待纳税人。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应在优化税收制度上下功夫,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要素充分流动。
完善税收法制,打造公平统一市场环境
规范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多实施产业导向性和区域性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前者对优势企业实施税收扶持,但也可能诱发地方政府产业偏好同质化的问题,后者则可能诱发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抢夺相对稀缺的资源和市场,造成区域性“税收洼地”,客观上形成隐形市场壁垒,打破全国的税负均衡。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坚决秉承税收法定原则,除有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外,应由中央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严禁各地区擅自制定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统一税收执法标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需要统一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规范统一的税收执法标准,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地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例如,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目前仍存在自由裁量权依据不够细致、幅度相对宽泛、柔性执法科学依据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加大税收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税收案例指导库等方面采取措施,以避免税收执法跨地跨时不一致现象。
优化税制,畅通要素、资源、商品和服务市场
健全企业创新税收政策。为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应促进税收政策目标由速度向质量转变。可借鉴欧洲国家“专利盒”或“知识产权盒”制度经验,优化和健全我国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将专利应用与转化纳入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范围,强化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和专利市场化水平方面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探索分类精细管理制度,根据创新程度或创新领域不同将企业划分为重点创新企业和普通创新企业,区别管理,让重点创新企业享受更多支持。
打造有利于同台竞技的税制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才能让不同经营主体同台竞技。税收是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各类经营主体间实现税收政策协同和互通,才能形成同台竞技、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发展的新格局。例如,目前我国仍缺乏关于数据要素流转课税制度,这会在使用或拥有不同数量数据要素的企业之间产生税负差异,可以通过制定或明确数据要素流转增值税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有序发展。
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向消费地原则转变的路径
目前,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实行生产地原则,即由商品生产地享有。然而,增值税税负主要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当生产地与消费地不一致时,生产地原则会导致税收收入与税负归属出现偏差,造成区域间横向财力不均。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扩大税收,通过扩大投资、刺激生产,或者通过招商引资、税收返还等干预企业的经营和选址决策,干扰市场资源配置。
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销售极化、消费均化”使得税负跨区转移问题更加突出。与之相比,基于消费地的分享原则,税收收入归属于实际消费发生地,更能引导地方政府由生产建设转向重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居民消费水平,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直接干预引致的资源错配,减少地区间税收竞争。应探索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机制和路径。考虑到这一转变短期内可能造成部分地区财政收入大幅波动,增值税分享原则调整可采取分步推进方式:先在部分重点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采用两种原则结合方式进行增值税地方分享,逐步提升市场一体化程度,然后逐步在全国和全行业范围内推行。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