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发布财政更新报告表示,拟于2024年开始征收的数字服务税将在5年内为政府增加高达12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对此,渥太华卡尔顿大学研究人员德韦恩·温塞克预计,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或将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我行我素”推动数字服务税立法
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2021年底,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了实施数字服务税的立法草案,旨在涉及数字服务税收的多边协议达成之前推出一项临时性征税措施。
2021年10月8日,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声明,就以“双支柱”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达成全球性共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一旦支柱一方案实施,包括数字服务税在内的所有单边税收措施将废除。当月底,加拿大参加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此次峰会核准了该项声明。
但是,在可接受的多边协议生效执行之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却依然推出该项过渡性征税计划,并声称这是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加拿大居民利益所推出的方案。
尽管立法草案明确声明,“一旦全球共识协议开始有效实施,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即将废止”,但加拿大推动数字服务税立法的进程还是引起美国等国家的批评。
据了解,立法草案将数字服务税最早生效时间定为2024年1月1日。然而,无论何时生效,数字服务税都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加拿大应税数字服务收入。
外国公司数字服务和产品售价或将上升
在加拿大推动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背景下,作为征税的重要对象,网飞、亚马逊等外国科技公司将会增加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和产品的成本。
根据立法草案,数字服务税将对纳税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超过2000万美元的应税数字服务收入征税,税率为3%。具体而言,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既适用于个别实体也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纳税人包括信托、合伙、公司和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个人和皇室企业。立法草案对纳税人的适用门槛也进行了规定,即纳税人上一年度(不早于2022年)的全球营业收入不少于7.5亿欧元,且当年源自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营业收入以按照可接受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确定。
根据立法草案,源自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包括四类活动,即在线市场服务、在线广告服务、社交媒体服务和用户数据利用。在征税操作上,每个类别数字服务收入的确定都基于一个公式,这个公式考虑了位于加拿大用户与位于境外用户的比例。另外,一年内取得源自加拿大数字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实体也需要在加拿大进行税务登记。
如果纳税人是集团企业的成员,则这些起征点将按集团合并后计算。一旦数字服务税生效,纳税人必须在日历年不早于2022年申报加拿大数字服务收入,并必须于次年6月30日前提交数字服务申报表和缴纳税款。
此外,集团企业的成员将被允许在集团中指定一个成员实体来履行其申报义务并支付数字服务税税款,同时,集团企业中的每个成员实体将对集团内任一成员实体应支付的数字服务税承担连带责任。
数字服务税征管面临多方面挑战
近年来在加拿大各种讨论之中,数字服务税经常被称为“网飞税”,这个词甚至成为美国数字服务公司与加拿大相关企业之间博弈的代名词。
数字服务税立法草案是一项独立的法令,包括所有必要的执行、评估、征收和其他关于征管方面的规则。它还包含一项反避税条款,类似于加拿大所得税法案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避税交易会导致数字服务税法案、相关法规的滥用,反规避规则将避免因避税交易或包括避税交易的一系列交易而产生的税收上的利益。
数字服务税立法草案的规定与所得税法案的规定类似。明显的不同在于,数字服务税可能适用于在加拿大几乎没有实体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这可能对收集信息和执法带来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服务税立法草案中有一项新规定,即纳税人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起上诉时,如果法院裁定“没有合理的理由上诉”或认为上诉的目的是推迟支付税款,那政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额外赔偿,赔偿金额最高可达争议金额的10%。
实际上,数字服务税的实施将面临多方面挑战。例如,不按日历年经营的纳税人在计算和报告收入方面将面临困难;来自不同国家的国内数字服务税还存在双重征税的严重风险等。
由此可见,加拿大联邦政府即便不考虑推动征收数字服务税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博弈,自身也将面临多方面的执法挑战。例如,在实际向一些纳税人征收数字服务税时,该规则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债务索赔。这些问题与挑战似乎也从侧面佐证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推行数字服务税的立法活动更适合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多边方案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