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发票违法案件,具有虚实结合、真假混合的特点。涉案违法企业在真实销售艾草加工产品的同时,虚构价格,向下游企业虚开销售发票,其违法行为较为恶劣,不仅扰乱了蕲艾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为下游企业从事骗税等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
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监管,防范遏制虚开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
一是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行为监管。本案中,涉案企业与上游两家企业勾连,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游企业为其虚开发票,以掩盖其向下游虚开的违法行为。为防范此类违法活动发生,税务机关应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活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要求企业详细记录销售企业或人员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和收购产品数量价格等信息,以便随时核查。
此外,应加强对企业农产品收购支付行为监管,要求企业在收购台账、账簿中,详细记录每笔收购活动的资金支付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要求企业在进行大额收购活动时,不得使用现金交易,以防止企业虚构收购活动。同时,应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日常巡查力度,如企业存在账簿资料不齐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特别是农产品收购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相关业务不得核算抵扣增值税。
二是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管理制度。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购销管理,防范虚增进项、虚假抵扣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考虑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管理制度。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
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结合销项税额予以抵扣。实行实耗扣税法可有效防范和减少虚假申报情况,企业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有销项的情况下,才能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通过收紧抵扣链条,既规范企业抵扣行为,又可遏制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等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