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董监高责任险,是针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的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进行承保,属于职业责任险的一种。购买董责险可以加强董监高的抗辩能力,助其发挥各自的经营职能,缓解履职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同时避免公司因赔偿责任使股民利益受损。
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舶来品,最早在国内出现是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版)明确指出,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到,鼓励大力发展包括董事责任险在内的责任保险。
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为企业实体及董监高个人。
在企业实体方面,董监高责任险主要保障证券责任和雇佣行为责任。证券责任是被保险企业在保险期间因招股说明书不实、财务报告不实等不当行为,遭受有价证券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雇佣行为责任是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当免职、不当惩戒、种族歧视等雇佣行为纠纷遭受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在董监高个人方面,被保险个人在担任被保险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存在不当行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财务损失,董监高责任险可以予以保障。如果被保险企业对董监高的过失责任应当并能够予以补偿,在被保险企业对个人赔偿责任补偿后,保险公司再扣除相应的免赔额,赔偿给被保险企业。
此外,法律抗辩费用、民事赔偿责任、经认可的庭外和解金、应对官方调查产生的直接费用等,均可受董监高责任险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保险企业及其董监高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