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亚欧大陆交往的十字路口,是中亚地区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最早支持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之一。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建交30多年来,双方在经贸、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和非资源领域合作成果丰硕。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23.5亿美元,同比增长7.3%,占乌贸易总额的15.9%。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为依据,税收程序及税率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部门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及下属的地方税务机关。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的税种有10个,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土地税等。此外,还有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活动征收的其他税费,需要“走出去”企业高度重视。
企业所得税与我国差异较大
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
在乌兹别克斯坦,如果个人在纳税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超过10亿苏姆(约合人民币62.29万元),将会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普通合伙协议(联合活动协议)进行活动的代理人,同样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税率设置方面,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15%,适用于大多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商业银行、生产聚乙烯颗粒的企业、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企业等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国家电子商务实体登记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7.5%。
利息股息支付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支付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支付给居民企业(不含商业银行)的利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国债和政府债券利息免税。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保险和再保险费用,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国际运输和国际通信服务适用6%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应就全部金额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重视招商,税收优惠力度大
乌兹别克斯坦十分重视吸引外资和工业发展,过去5年,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310亿美元,未来5年将继续实施连贯的投资、工业和出口政策,计划投资1200亿美元,其中700亿美元为外国投资。为提高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度,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官网显示,目前,乌兹别克斯坦设有22个经济特区,其中工业自由经济区12个,制药自由经济区6个,旅游自由经济区、农业自由经济区各2个。在经济特区内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财产税、土地税和水资源税免税优惠,优惠期限与投资金额有关——投资额在3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期限为3年;投资额在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期限为5年;投资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期限为7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税收优惠期限为10年。税收优惠有效期自企业收到经济特区参与者证书之日起计算。
同时,从2022年7月12日起,在经济特区内注册的企业,还可以根据其投资额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额在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期限为3年;投资额在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期限为5年;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税收优惠期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效期,自经济特区境内的生产设施(服务提供设施)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如果经济特区的参与者增加了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投资额,延长相应的税收优惠期限。
用好税收协定,减轻投资税负
实务中,为促进海外成员企业更好发展,“走出去”企业中国母公司可能会向海外成员企业提供专利许可、品牌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和设备租赁等技术、设备支持,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一般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给予企业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可以适用10%的税率就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缴纳预提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乌兹别克斯坦税法规定,企业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前提,是收入接受者在收入支付日期之前向税务代理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走出去”企业需要提前办理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给税务代理人,方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此外,对于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双边税收协定条件的纳税人,已经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法适用20%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