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是陆海丝绸之路交汇点。中国与阿联酋携手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精心打造了“点多面广”“上天入地”的全方位合作格局。能源基建、产能合作、工程承包好上加好,金融货币、科技创新、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合作方兴未艾。阿联酋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投资目的地,吸引超过6000家中资企业安家落户。
在2023年6月1日以前,阿联酋没有联邦企业所得税制,由各个酋长国(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各自颁布税收法令,理论上实行最高55%的累进税率。2023年6月1日起,阿联酋正式开征联邦企业所得税。根据阿联酋政府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在阿联酋年营业利润超过37.5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74万元)的企业,需要就超过部分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
谁是纳税人?
阿联酋联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主要来自其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来源于阿联酋的所得或满足阿联酋纳税联结度要求的所得。根据阿联酋近期发布的联结度细则,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阿联酋不动产的所得,应被视为构成联结度。
位于阿联酋自贸区的企业,也是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经过税务注册并提交相关申报表单。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注册后,还需单独进行联邦企业所得税注册。在特定自贸区满足具备商业实质性、遵守转让定价规则等条件的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所得,可以享受联邦企业所得税零税率优惠。阿联酋财政部明确,符合条件的所得包括与其他自贸区企业开展合格活动取得的收入。合格活动包括货物制造、控股、总部服务、飞机租赁等。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待遇。
此外,阿联酋政府和政府控制的实体、勘探开发阿联酋自然资源的企业、合格公益实体、慈善组织、合格投资基金、退休和社保基金等实体,可豁免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豁免待遇可扩展至设立在阿联酋境内,对豁免纳税人进行辅助性活动且由豁免纳税人全资持有并控制的企业。银行未被纳入联邦企业所得税豁免纳税人范围。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企业虽然不纳入联邦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需要根据相关酋长国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集团企业内如果存在联邦企业所得税豁免纳税人、享受零税率优惠的自贸区企业,其取得的所得或发生的亏损不纳入集团合并所得范围,即所得无须缴税,亏损亦不能抵扣。
适用税率是多少?
阿联酋政府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联邦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9%。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收入在37.5万迪拉姆以内的部分,适用零税率,超过37.5万迪拉姆的部分则适用9%的税率缴纳联邦企业所得税。阿联酋联邦企业所得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没有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务登记或申报流程。但是,阿联酋居民企业间的交易、阿联酋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某类所得应归属于阿联酋境内常设机构的,不能适用预提所得税机制。
此前,阿联酋财政部曾提到,可能针对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集团制定差异税率(一般预期为15%),新开征的联邦企业所得税并未提及相关规定。不过,阿联酋有关部门在联邦企业所得税问答中强调,阿联酋是G20/OECD包容性框架一员,已承诺协同其他国家(地区)进行国际税收治理调整。因此,大型集团企业需要持续关注阿联酋联邦企业所得税在税率设置方面的相关变化。
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计算起点是企业按照经阿联酋认可的会计准则(最常见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再基于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未实现损益、豁免所得和相关费用、适用特殊重组的损益、来自居民企业的股息、适用参股免税的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境外常设机构所得、财税列支调整、转让定价调整、亏损弥补和税收激励措施等。
在阿联酋联邦企业所得税法中,设有净利息扣除上限规定和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规定。具体来说,企业的净利息扣除以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即EBITDA)的30%为限,未能足额扣除的利息费用可以向后结转,期限为10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则按发生额的50%税前扣除。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亏损,原则上可以无限期结转,但是每一年度结转弥补的上限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75%。对于集团企业来说,控股比例达到95%以上的企业,可纳入集团合并纳税范围,控股比例75%以上的企业,其发生的亏损可以在集团内进行转移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新联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发生的亏损,不得结转。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