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持续加力,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拉动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迈上新台阶。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从2012年的1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3.09万亿元,研发人员总量居世界首位。但是,应用型技术创新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不够,原始创新程度有待提高,鼓励基础研究创新的制度机制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现阶段,需通过优化财税政策,推动研发投入高质量增长。
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管理机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该指引使企业享受政策更加规范透明,对企业的项目管理和财务核算也有了更高要求。笔者建议,一是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继续加大联合宣传培训力度,必要时主动到企业开展政策服务,既要从研发项目判断要点,也要从项目全流程管理的系统组织形式,以及财务核算、留存材料等方面进行精准辅导,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二是科技部门在现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基础上,可考虑允许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前向科技部门进行科技研发项目认定登记;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对税法遵从度较高的纳税人,联合提供加计扣除优惠申报的快速审核服务,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研发创新激励政策的精准度。我国研发强度已居全球前列,但创新效果仍需要不断增强。激励政策目标重点可从提高研发强度进一步转变到提高政策的聚焦度和精准度。财政政策方面,建议可对国家科技发展重点方向的研发活动,列出项目清单,给予更精准的定向激励,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或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组织突出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在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以外,还可以结合国家开展科研与推动产业发展的需求,以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为出发点,增加政府购买支出,通过半市场化或市场化政府采购行为支持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
进一步强化研发创新税收政策的协调性。有关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相互配合,形成政策机制合理、政策实际效果显著的制度性安排。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盈利情况下才能实际享受到税负降低的好处,因此,一方面建议延长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考虑到疫情后经济复苏仍需要一定时间以及企业研发周期较长等客观情况,可考虑对全部企业允许当期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以后10个年度内弥补,对技术研发和应用周期较长的重点鼓励企业可以允许在更长年限内弥补亏损,便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更长的企业生命周期,产生更加实际的降低税负的效果。另一方面,建议研究将研发费用税基加计抵扣改为税额加计抵免的可行性,并考虑允许企业从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各税种税额中进行抵免,即当企业当期亏损或者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够抵免时,可以抵免其缴纳的其他税种的税额。
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人才是第一资源,研发创新的源头是人力资本,应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研发投入的引导作用。既要重视引进人才,也要将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发挥高端人才开展持续性研发的积极作用,对于个人从事特定研发活动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一是建议对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研发人员取得的重点领域定向的研发经费收入,按照优惠税率计征个税。二是建议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的个税优惠,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给予递延纳税的同时,持有公司股权达到一定年份的对其所得免征个税。三是建议扩大科技现金奖励个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各级政府、非营利机构、事业单位颁发给个人的科技奖金,免征个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