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山水相连,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通道。塔吉克斯坦作为首个同中国签署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备忘录的国家,积极成立合作委员会。目前,中塔双方共同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大型合作项目,中国已成为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和第三大贸易伙伴。
塔吉克斯坦税收制度相对复杂,与我国税收制度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塔吉克斯坦主要有六个中央税种和一个地方税种。其中,中央税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自然资源税和销售税(初炼铝),地方税为财产税。投资塔吉克斯坦的企业,有必要提前熟悉当地税收政策、中塔税收协定具体要求,在开展跨境投资前进行合理安排,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政策调整频繁,可能面临不确定性
2022年1月1日起,塔吉克斯坦实施新税法。塔吉克斯坦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非居民企业如构成常设机构,生产商品的公司适用1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金融机构和移动公司的税率为20%,从事其他活动的公司则适用18%的税率。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应当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与常设机构有关的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属于常设机构,缴纳预提所得税即可。根据塔吉克斯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定,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各类非居民企业总收入,应按照规定税率执行源泉扣缴,且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外国法人,在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还应按15%的税率对其常设机构的净利润补充缴税。
为鼓励外商生产投资,塔吉克斯坦政府对特殊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比如从事塔吉克斯坦政府所认定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可以免除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对从事旅游业的企业,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塔吉克斯坦税收政策变化相对频繁,部分政策缺少明确指引,导致部分“走出去”企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前做好规划,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商务部网站、塔吉克斯坦税务局网站等官方平台,全面了解塔吉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必要时可聘请塔吉克斯坦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用好税收协定,避免缴纳“冤枉税”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走出去”企业由于不了解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税收协定,出现缴纳“冤枉税”的情况。
中国H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子公司Y公司。2012年,Y公司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取得了为期7年的贷款,金额为7800万美元。2013年、2014年,Y公司分别支付利息390多万美元和440多万美元,适用12%的税率累计缴纳所得税100多万美元。根据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也就是说,Y公司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利息属于免税项目,无须缴纳税款,Y公司缴纳了“冤枉税”。
“走出去”企业在投资塔吉克斯坦时,有必要仔细研究中塔税收协定相关内容,按照当地税法规定的程序享受税收协定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优惠待遇,以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款增加企业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塔吉克斯坦目前的发票管理相对滞后,使用手写发票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走出去”企业在中国就跨境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时,曾因发票等票据不合规而无法入账。有些境外企业不认可中国的相关票据,导致部分费用无法入账列支进而无法税前扣除。
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基于业务实质加强与境内外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确有经营实质且具体流程均合规的业务,尽可能争取税前列支并扣除,减轻企业负担。如果是因境外不合法税务检查、反避税调查等情形引发税企争议,“走出去”企业可以主动向我国税务机关寻求支持,及时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视跨境交易,防范反避税调查
在关联交易方面,虽然塔吉克斯坦尚未出台完整的转让定价规则和指引,但是塔吉克斯坦的税法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对不合理定价交易具有调查权和重新定价权。如果“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关联交易时,不能制定科学合规的转让定价方案,有可能被认定为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开展避税活动,进而面临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我国“走出去”企业T公司就曾遇到这样的情况。T公司在塔吉克斯坦成立了全资子公司D公司,主要负责从境外为母公司采购原材料。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D公司与T公司的关联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格。最终,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调整了D公司的利润,追缴了所得税及利息并处以罚款。
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开展销售货物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时,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保留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证明文档和材料。如果关联交易金额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可在业务开展前就相关税务处理咨询税务机关,必要时可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明确境内外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尽可能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玛纳斯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