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粟而税”的公平思想

2023年08月07日 版次:08        作者:钱立海

“訾粟而税”,是战国时商鞅在秦国推行的田赋征收政策,记载于《商君书·垦令》篇:“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意思是:根据粮食的产量来计算田赋,那么国家的田赋制度就会统一,而百姓承担的赋税才会公平。可见,“訾粟而税”解决的是公平纳税的问题。

商鞅推出“訾粟而税”有其时代背景。春秋初期,齐国施行“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即按照土地肥力的差别而分别课税。鲁国实行初税亩以后,“履亩而税”(《公羊传》),即按土地面积的多少征税。

这两种田赋征收方法都是采用定额制度,不论年成好坏,都按照同样的标准征收。尽管“相地而衰征”和“履亩而税”这两种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土地为计税基础。对此,作为秦国变法主导者的商鞅,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以农产品收获多寡为标准来课税的“訾粟而税”,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是由政策的统一性所带来的,只有政策统一,对谁都一样,这样才能显示公平。

《史记·商君列传》中提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废除旧的井田制,实行平等的赋税,要求重新丈量一切耕地,重新划分田界。只有清丈出隐瞒的田产,迫使隐瞒者按照真实拥有的土地纳税,才能真正做到公平负担田赋。“訾粟而税”更是充分考虑了实际生产条件,按单位亩产量征税。

“訾粟而税”,丰年政府可以多收田赋,凶年农民可以少缴田赋,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一定意义上促进了社会公平,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訾粟而税”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汉代的“十五税一”“三十租一”制度就是对它的进一步发展;东汉末年,曹操针对当时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颁布了《收田租令》。这些制度都是对税赋公平理念的追求和践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