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是两种基本的碳定价机制,前者通过设定合适的税率将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经营成本,后者通过明晰产权和市场自由交易的方式对外购碳排放权确定价格。国际经验表明,建立碳税与碳交易相结合的碳减排机制是大势所趋。碳交易和碳税分别覆盖大型和小型碳排放源,具有不同的价格决定机制。德国作为全球最积极实施能源转型的国家之一,1990年实现了碳达峰,并承诺在2045年实现碳中和。了解德国碳税、碳交易协同控碳的做法与经验,有助于我国完善碳定价机制,实现“双碳”目标。
德国的碳定价机制
德国在碳定价机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既积极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动实施碳关税,又在本国开征碳税及建立补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碳税。
德国碳税经历了从广义碳税到狭义碳税的两个阶段。
广义碳税,指对能源使用征收的税,主要是生态税、能源消费税。为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德国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对天然气、汽油、柴油以及电力等能源商品征收生态税。为鼓励使用低硫燃料,2006年颁布实施《能源税法》,规定对每千克含硫量超过50毫克的汽油、柴油每升加收0.0153欧元的能源消费税等。但是,德国经济研究所认为,从环境政策角度来看,这项改革是失败的,因为仅对超含硫量的小部分能源征税,税基过窄,无法发挥长时期减少能源消费的作用。
狭义碳税,特指对碳排放量或对化石燃料碳含量征收的税。为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力度,德国从2021年开始在运输和取暖方面实施全国性的碳税税率,适用于汽油、柴油、取暖油和天然气等燃料。固定税率从2021年每吨25欧元,逐步提高到2025年的55欧元。从2026年起,税率将通过竞拍确定,区间可能为55至65欧元。
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欧盟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碳减排目标,于2005年初步建立了EU—ETS,德国是成员国之一。EU—ETS将《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成员国,各成员国再根据本国计划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企业,各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在实现减少排放目标后,可将用不完的排放配额卖给其他未完成减少排放目标的企业。
德国排放交易体系(nEHS)。基于2021年生效的《燃料排放交易法案》建立。nEHS旨在弥补EU—ETS未覆盖到的建筑和运输部门,适用德国《能源税法》中的所有燃料,如汽油、柴油、液化气和天然气以及缺乏可持续性的生物燃料等。nEHS同样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通过政策手段不断降低总排放上限。2021年,nEHS总收入高达72亿欧元,一部分将用于气候保护措施,如鼓励气候友好型交通和节能建筑的普及;另一部分将重新分配给消费者,包括采取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等形式。
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主要的碳定价工具是碳排放权交易。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但目前只涉及发电行业,参与主体单一,且存在免费配额比例过高,市场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导致碳价格偏低,不足以充分激励企业低碳转型。
调整碳交易配额分配模式,扩大碳市场覆盖面。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和分配影响着碳交易价格。德国参与EU—ETS之初,免费配额比例高达95%以上。但随着机制步入正轨,配额比例逐步降低,最后过渡到以竞拍为主的配额分配方式,有效提高了碳交易价格。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配额总量应根据企业减排成本和排放需求合理制定,每年动态调整,建议总量设置和配额分配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避免出现总量过剩。在覆盖面上,可借鉴nEHS的做法,尽可能地扩大碳市场覆盖面。除已纳入的发电行业外,应尽快将钢铁、铝、化工、水泥等高碳行业纳入碳市场,同时考虑逐步将交易主体扩大到除重点企业外的机构和个人。
整合改造相关税种,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新设碳税税种,将面临推行成本高、税制波动大等困难。就当前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整合优化资源环保相关的煤炭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或是现阶段的较优选择。可将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国内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同时给予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或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一定的税收激励措施。
探索制定税收与碳交易的协同机制。碳税主要适用于排放量较小或较分散的企业,而碳交易适用于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欧盟的做法是,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予以豁免碳税,对未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合理征收碳税。笔者认为,不妨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权,由其决定是缴纳税金还是被纳入碳市场。另外可考虑针对高碳能源开采量或使用量征税,从而替代对碳排放量征税,以此避免与碳交易重合,并且能够从能源生产和消费两端同时加强控制,提升减排效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广东翻译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