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税针对大型数字科技企业在远程销售和服务平台上提供特定数字产品或服务所得征收,涵盖范围包括社交媒体公司、电子商务市场、云服务以及基于网络的服务平台等。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其所引发的市场国税源流失、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等问题日趋加剧,一些国家为维护单边税收利益和财政稳定,采用数字服务税作为暂时性解决方案。
数字服务税的实施情况
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奥地利、马来西亚、捷克、土耳其、印度等国,通过了数字服务税相关立法。
自2018年起,一些欧洲国家考虑推出数字服务税。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3月提出关于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征税规则的立法提案。该提案的核心观点在于,任何欧盟成员国都可以对其国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利润征税,互联网企业不再仅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款。同年6月,德国初步同意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计划。随后,法国在2019年3月拟定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法律草案,计划对大约30家互联网巨头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该法案于当年7月在法国参议院获得通过,计划从当年12月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并要求亚马逊、脸书等大型科技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数字服务税。英国政府在2020年3月宣布,从4月1日起对包括亚马逊、脸书、谷歌等美国科技巨头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欧洲国家的数字服务税行动在国际范围内产生了示范效应,新西兰、印度等国也纷纷公布了类似的征税计划,它们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形式等方面大多借鉴了欧盟的方案。
数字服务税的比较分析
具体而言,不同国家的数字服务税税率存在差异,例如英国、印度的税率为2%,法国、西班牙的税率为3%,奥地利、意大利的税率为5%,土耳其的税率则高达7.5%。这是因为,英国、法国等国数字经济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高,达到50%左右,如果税率过高,可能导致经济扭曲和产业发展压力,甚至引发激烈的反对和报复措施。相比之下,土耳其正面临债务危机,急需新的收入来源,因此将数字服务税税率设定在较高水平。从征税范围和门槛来看,英国的数字服务税方案主要致力于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印度的方案在税种和征税范围上较为广泛,主要用于打击竞争对手,维护本国市场;法国的方案旨在限制互联网企业的全球避税安排,遏制数字企业巨头的资金外流。总体来看,这些国家的数字服务税方案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设定企业的全球收入和国内收入门槛来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并规定数字服务税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税率。此外,这些国家也表示,如果能够在国际层面达成统一的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将考虑参照国际统一解决方案。
数字服务税的推进阻碍
由于美国和欧洲国家在数字经济产业链上的不同角色,导致它们对数字服务税的态度存在分歧。美国拥有多家数字企业巨头,因此坚决反对并抵制以欧洲国家数字服务税为代表的单边征税措施。美国各界普遍认为,这些国家对美国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征收了过高且不合理的数字服务税。在这一问题上,美国两党甚至达成了一致,共同反对其他国家制定的数字服务税政策。美国对数字服务税的反制行动源于多重动因:首先,这是与其他国家争夺税收利益的一场交锋,随着一些国家试图实施数字服务税以保护本国税收利益,美国对其自身利益受损产生忧虑,因而采取反制之策;其次,针对数字经济的崛起,其对全球经济日益重要的地位驱使美国为争夺未来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利益而展开反制行动;再次,美国亦欲阻止其他国家效仿已实施的单边数字服务税,以防止可能对美国跨国数字企业构成威胁的合作征税模式形成。
“双支柱”方案下的数字服务税前景
为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快速推进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冲击,在二十国集团的委托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立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包容性框架。2021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并由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其中,支柱一聚焦税收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的修订,支柱二聚焦制定全球最低税。今年7月11日,138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联合签署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成果声明》,其中一个达成的共识是:如果支柱一多边公约的签署在今年底前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那么直至2024年12月31日或多边公约生效前,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会中止和撤销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类似措施。
综上所述,结合目前“双支柱”方案的进展情况,在支柱一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大型跨国企业的众多市场国很可能会继续选择采取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以捍卫自身利益,但这将重新引发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冲突。
(赵彤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财务局综合处副处长、高级会计师,宋霜妍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