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计算误区,合规享受个税减半优惠

2023年08月18日 版次:06        作者:许建国 谢芳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财税12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此前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笔者发现,部分个体工商户在此前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时,对政策理解有误,从而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税务处理。

减半征收:

先计算减免税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李某在城区经营一家超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假设该超市202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符合享受财税12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条件。如果不考虑其他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如何计算李某可减半优惠税额和应纳税额?

部分纳税人认为,应先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再计算应纳税额。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先计算减免税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据此,李某当年可以减免的税额为(120000×20%-10500)×50%=6750(元);李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10500-6750=6750(元)。

叠加减免:

先减除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再享受减半优惠

张某是2022年高校毕业生,于2021年11月在江苏省某市申请开办了D广告公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假设2023年张某每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3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经核实,张某同时符合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在计算税款时,部分纳税人认为,应先计算张某享受减半优惠税额,再叠加减除其他政策减免税额,最后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对政策的一种误解。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先减去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再计算减半优惠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

财税12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因此,张某应先计算减去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税额,再计算享受减半优惠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假设江苏省规定的上限为每户每年24000元。

张某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税收优惠,因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0,所以可将24000元全额扣减个人所得税;另外其叠加的减半减免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30000×30%-40500-24000×330000÷330000)×50%=17250(元);即一共可减免17250+24000=41250(元)。那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00×30%-40500-41250=17250(元)。

多处经营:

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王某于2020年在城区注册了3家个体工商户,分别从事餐饮、熟食加工和副食品经营。假设2023年王某经营的餐饮、熟食制品和副食品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5万元、85万元和70万元。如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计算王某3家门店全年个人所得税应减半优惠税额和应纳税额?

部分纳税人认为,王某分别登记注册了3家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也应按各自的经营应税所得分别计算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是,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也就是说,王某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将3家门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按规定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分析,2023年王某合并后汇总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0000+850000+700000=25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需要注意的是,王某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应就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即王某当年可以减免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000×35%-65500-0×2000000÷2500000)×50%=317250(元);王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00×35%-65500-317250=49225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