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普遍的涉税诉求集中在进一步提高税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征管执行层面的一致性。建议抓住外商核心关切,提供更加放心安心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我国税收制度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在华的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也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商在华投资,我国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等,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些政策法规让众多外商投资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根据笔者长期以来服务大型跨国企业的经验,外资企业普遍的涉税诉求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提高税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征管执行层面的一致性。在现有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基础上,应抓住外商的核心关切,以良法善治提升政策稳定性,提供更加放心安心的投资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
稳步推进税收法定。提升税法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随着税收法定进程不断提速,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增值税法(草案)于去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8月二次审议增值税法,初次审议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体系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静态的。相对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创新的层出不穷,税法具有滞后性,难以涵盖所有的征税对象和交易场景。税法不明晰或如何适用税法无法准确判断,往往影响对税法的遵从。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税务部门出台执行层面的政策指引,梳理相关政策并配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说明,从灵活性和及时性角度弥补法规的不足。对于实操中复杂的交易情况,可以综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加以指导。
大力推行事先裁定制度。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即纳税人对其未来可能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通过税收事先裁定,可以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目前,事先裁定制度是跨国公司获得税收确定性的常用工具。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几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和多个非成员国都已实施了税收事先裁定制度。
从我国实践来看,2021年深圳市税务局向某大型清洁能源集团出具事先裁定函,明确其跨境股权转让涉税处理,为全国首例国际税收管理事项事先裁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提出,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广东、青岛、宁波等多个省市在此方面也开展了积极探索。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通常以集团形式开展,业务涉及多个省市,但目前实现跨省的事先裁定具有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启动设计体系化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以满足大型跨国公司对税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需求。
适时制定税法总则和税法典。随着单独税种立法逐步进入收官阶段,许多财税法学界人士认为,应制定对单行税法起统领作用的税法总则,并编纂税法典,整体提升税法的确定性。
笔者了解到,许多外资企业希望税收的政策性减免能在合适的情况下转化为法定式减免,因为前者的执行通常受期限约束,如果转换成法定式减免会更具有长期性、确定性,更加有利于企业在华业务的长期布局、经营和发展。另外,他们期待进一步优化税法遵从程序,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规范税法执行标准,进一步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作者系安永(中国)咨询有限公司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