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续享优惠

2023年08月25日 版次:06        作者:纪萌萌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集中发布多项政策,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其中,有一项政策延续的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根据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符合要求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纳税主体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有关应纳税所得额。17号公告延续的是,对被投资者——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的标准: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8年,这三个标准分别为: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后,自当年1月1日起调整为现行标准。此次17号公告将上述标准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整体来讲,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三项标准,给了初创科技型企业更多成长阶段的税惠助力。特别是资产总额这一标准。初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吸收投资便会增加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标准从30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给了更多投资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初创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促进资本和技术的深度融合。

销售收入,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又包含其他业务收入。科技型企业需要“科技变现”,比较常见的主营业务收入,为研发成果产品化后的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工艺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承接的研发、设计、验证等服务收入。此外,企业可能还会充分利用生产线,增加部分代工收入。上述收入,无论在会计科目上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均应计入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的标准之内。

从业人数所统计的人员范围,不仅限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标准考虑到了初创企业的用工现状,允许初创企业采用一些灵活、便捷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的用人机制,降低创业前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财税〔2019〕13号文件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标准,调整为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一致,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初创科技型企业仍须满足特殊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以上三项标准,均是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的数据而言,要求的期间都是“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而与企业经营的自然年度无关。具体来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举例来说,M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2月成立,2019年10月接受投资。2018年10月—2019年9月,从业人数月平均数分别为:10人、10人、10人、10人、10人、30人、50人、60人、70人、125人、180人、190人;资产总额月平均数分别为:495万元、495万元、505万元、510万元、490万元、515万元、725万元、950万元、1050万元、1150万元、1350万元、1600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万元、15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那么,根据17号公告规定,连续12个月的从业人数平均数为(10+10+10+10+10+30+50+60+70+125+180+190)÷12≈63(人),连续12个月的资产总额平均数为(495+495+505+510+490+515+725+950+1050+1150+1350+1600)÷12=819.58(万元),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累计数为10+10+50+5+15+80+100+150+150+150+400+300=1420(万元)。

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能否享受70%投资额抵扣优惠,关键之一在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因此,笔者建议初创科技型企业,一方面对照条件,提前收集有关资料予以留存,在投资满2年时,主动提供给投资者,协助投资者申报优惠;存在多轮融资的,应根据投资时点,分别予以判断并归集资料。另一方面,在融资之初,如预计符合条件,即可将此项优惠作为亮点之一予以展示,推动自身实现顺利融资。

(作者系资深金融从业者,税务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