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6个方面提出24项政策措施,特别强调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记者在辽宁采访发现,今年以来,安川电机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工装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等在辽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纷纷作出追加投资的决定。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这些追加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其再投资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其在辽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境外投资者再投资可享递延纳税优惠,已经成为外企追加在华投资“不能忽视的理由”。
记者调查:
70多家在辽外企增加投资
“这是我们的第三期工厂,最近我们的日本投资者决定追加投资,增加新设备!”在安川电机沈阳有限公司上万平方米的新工厂里,企业管理本部长徐克文向记者讲述了企业境外投资者两次增资的故事。
据了解,安川电机是日本安川株式会社于2008年在沈阳投资建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各类型号的电机及放大器,大多应用在机械、医疗、食品等领域,年生产能力可达180万台。2018年,安川电机因生产需求计划在沈阳建设第三期工厂,但是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徐克文回忆,在一次政策辅导中,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了解到企业的情况,并得知企业存在一笔拟向日本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便为他们详细讲解了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后,安川电机向境外投资者日本安川株式会社说明了这项鼓励外资投资的政策。经过综合考虑,日本安川株式会社决定将安川电机分配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企业在辽厂区建设得以顺利推进。“最近,日本安川株式会社为新建厂区增资购置新设备,再次适用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徐克文说。
无独有偶,今年初,鞍山工装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下,向境外母公司讲明了境外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情况,成功争取到2000万元的增资。企业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扩建厂房、更新设备,进一步增强了投标的规模优势,中标率显著提高。在辽宁,像安川电机、鞍山工控这样受益于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在少数。辽宁省税务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自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以来,70多家在辽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适用了该项政策,涉及投资金额超过45亿元。
政策规定:
3年内可追补享受未享优惠
在面向外资企业及其境外投资者开展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宣传辅导的过程中,辽宁税务部门发现部分企业在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存在应享未享等共性问题。举例来说,有些外资企业不了解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在境外投资者收到分配利润并再投资于我国境内企业时,外资企业代扣代缴了相应分配利润对应的税款,没有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辽宁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四级调研员王远超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应享未享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企业来说,可以在规定时限内追补享受优惠,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具体申请时,境外投资者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利润分配企业办理,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近年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情形愈发复杂多样。比如,一些跨国公司在集团总部设立资金池,统一管理集团所有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再将相应部分转出。对此,王远超提醒,在某些特殊的再投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能否递延纳税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在再投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以证明业务实质及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就相关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专家提醒:
注意满足递延纳税前提条件
《意见》明确要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今年7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则提出,到2025年,辽宁对外开放新前沿基本形成,全省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突破1万亿元,实际利用外资规模排名全国前十,三年累计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突破2000家。“可以说,外资企业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是实现这些目标的重要抓手。”辽宁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华宏砾说。
根据目前政策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者将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中国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都可以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华宏砾建议外资企业财税团队,注意帮助境外投资者提高综合运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能力,既要把优惠政策的内容讲透彻,也要把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讲清楚。遇到实务中不确定的事项,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解决。
华宏砾建议外资企业,作为境外投资者的扣缴义务人,关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比如资金来源、投资形式、投资领域等,准确判断境外投资者能否享受该政策。如果分配利润的外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误享递延纳税政策,可能被追究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境外投资者则可能被追缴相应的税款。
“持续加大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辅导延伸至境外投资者,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是我们未来的工作重点。”辽宁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辽宁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意见》,在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和风险防范,最大限度释放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