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德国财政部公布增长机会法草案,这是德国自2008年以来最大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草案计划对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设定可税前扣除的利率上限,利率上限以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基准利率加上200个基点为准。
草案解读中提到,2021年德国联邦财税法院曾有判例,跨境贷款的利率通常仅需依据借款方实体的财务资质来确定。德国财税当局认为,企业可能借此开展不当税收筹划,将利润转移到外国低税地区。因此,德国财税当局建议引入利率上限规则,以免企业滥用贷款实体相关要求。也就是说,在德国财税当局看来,设定利率上限规则能够有效将企业利息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在利率上限确定方面,德国民法典的基准利率指德国央行每半年(分别是1月1日和7月1日)公布的利率。草案解读中的示例引用了2023年1月1日的利率水平1.62%,加上200个基点后为3.62%。而德国央行2023年7月1日公布的基准利率为3.12%,由此计算出的利率上限为5.12%。根据草案,拟议利率上限规则仅适用于德国税法所定义的关联方,同时涵盖跨境融资安排和国内公司间的融资安排。
草案提供了两个豁免条款,满足条件的企业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更高的利率水平。其中,第一个豁免条款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贷款人和最终母公司(乃至于整个集团)都只能以高于上限的利率来获取资金,那么在其他同等条件下,最高利率可以被视为集团各实体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率,即集团融资利率水平本来就高于利率上限所设定的标准。
第二个豁免条款被称为实质性例外条款,如果贷款人能证明其在税收居民国从事“实质性经济活动”,无须适用利率上限规则。根据草案,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的贷款人应符合德国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拥有适当的运营活动以及活动所需的人力资源,这一要求主要以定性方式加以验证。比如,贷款人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资质,并能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判断贷款人是否满足“实质性经济活动”要求时,外包通常被视为一种负面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人所在的税收管辖区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透明度标准,无法向德国提供税收征管互助且不能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换,则贷款人不能适用实质性例外条款。
草案提出,拟议的利率上限规则将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不影响已经存在的融资安排。目前该草案正在讨论中,计划于2023年底前完成立法程序。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