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乡”意大利的税收犯罪立法

2023年08月30日 版次:08        作者:薛皓天 苗新苑

税收犯罪立法通常肩负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需要有效打击税收犯罪,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另一方面需要降低纳税人的涉税刑事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对税收犯罪立法及适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近日,笔者阅读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翁武耀所著的《税收犯罪立法研究——以意大利税收刑法为视角》一书,该书介绍意大利税收犯罪立法的实践和经验,提出了有效打击税收犯罪的同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完善税收犯罪立法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是对于域外税收刑法全面、深入的研究还不足,对素有“刑法之乡”的意大利税收犯罪立法的研究更是寥寥。该书对意大利税收犯罪立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介绍了意大利税收刑法从打击逃骗税预备行为犯罪为主到打击逃骗税等实害行为犯罪为主的变化发展。

作为意大利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大利税收犯罪立法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已经存在近百年,期间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其中的改革缘由、刑事政策与立法变化、现有立法内容及适用特别值得探究。目前,该单行刑法为2000年3月10日颁布的《新所得税和增值税犯罪处罚法》(第74号立法令),该法是意大利对之前税收刑事立法进行重大改革后的产物。相比于之前的税收单行刑法,即1982年8月7日颁布的《打击所得税和增值税逃税以及便利税收方面悬案解决法》(第516号法律),2000年法在惩罚税收犯罪方面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1982年法的理念或者说立法指导思想是避免税收犯罪刑事立法集中关注于逃税行为,同时取消基于法益侵犯的严重性来规定犯罪行为,将那些逃税预备行为也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即所谓逃税预备行为犯罪,极大地扩张了税收犯罪行为的范围。其中,逃税预备行为是指那些在形式上具有损害税收利益的违法行为,如未开具发票、违反规则保管会计账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特点是仅具有程序上的非法性以及对税收收入利益损害的预备性。这种立法选择的理由是使法院能够及时介入税收刑事违法行为打击工作中,也使得法院可以不受税务机关税收查定结果的约束。不过,上述1982年法被认为是对国库利益刑事保护的过度。因此,2000年法修改了1982年法的理念,又回归到犯罪的侵害严重性原则,极大地限制了对预备行为的刑事处罚,从而主要对直接有损国库利益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现行2000年法,意大利税收刑法规定了三大类税收犯罪,分别是申报类犯罪、资料类犯罪和税款缴纳类犯罪,共10项罪名:首先,表现为逃税的申报类犯罪包括4项罪名,分别是第2条规定的利用虚开发票或其他文件欺诈申报罪,第3条规定的利用其他虚假手段欺诈申报罪,第4条规定的不诚信申报罪和第5条规定的不申报罪;其次,目前仅有的两项逃税预备行为犯罪,即资料类犯罪,包括第8条规定的虚开发票或其他文件罪和第10条规定的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再次,税款缴纳类犯罪是指真实纳税义务确定后税款(拒)不缴纳的犯罪行为,包括4项罪名,分别是第10条附加第1条规定的扣缴税款不缴纳罪,第10条附加第2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款不缴纳罪,第10条附加第3条规定的不应当的税款抵销罪和第11条规定的通过欺诈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税收犯罪立法应不断完善,更好地与实践相契合。在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入罪问题时,作者将税收征管力度、税制结构转变纳入考量范围。书中提出,对课税制度与税收征管的考量有助于完善税收犯罪的构成要件,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与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以及征收机制紧密结合。

书中内容也为在意大利从事经营、投资等相关活动的我国企业全面、深入掌握和理解意大利税收刑法提供了中文学习和参考资料,为企业规范纳税行为提供指导。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