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和劝导等方式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相比于其他调解方式,行政调解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更加灵活、高效。目前,全国十多个地方的省级、市级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调解的规定。深圳市于今年5月就《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致力于构建完善以行政机关为调解主体的调解程序。
近年来,随着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划转等改革持续推进,税费争议涉及自然人和多部门的情况更为常见,争议的专业性、复杂性更加凸显,税务部门规范实施行政调解或是未来实现税费争议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考虑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低成本、高效能推动涉税争议源头化解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税费争议行政调解制度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细化适用范围。目前税务部门有对行政复议调解范围的规定,但从《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看,行政调解范围不仅包括可复议、可调解的行政争议,还包括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调解的民事争议,范围更广。税务部门可根据税费征管职能,采取“概括+列举+排除”模式,制定清单式的税费争议行政调解范围和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税费征管可能涉及的民事争议等。
推进部门联动。在“谁主管,谁负责”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海关、人社、医保、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作,确认各部门的调解职责范围,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合作,开展疑难问题全链条会商和调处,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亦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构建多元化调解网络。
加强机制衔接。税务部门可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税费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效力衔接,研究确立税费争议行政调解后转司法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协议履行与司法确认后强制执行的衔接机制。
强化保障激励。建立一支以税务公职律师为主体的调解员队伍,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熟悉税费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为税费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完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明确调解员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证依法调解。建立考核激励办法,对化解争议纠纷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落实便民要求。搭建行政调解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申请、“线上+线下”调解方式,如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行政调解室或窗口,专门负责行政调解接待处理;亦可设置网上行政调解功能,实现简单争议在线快速调解。在多元化调解网络架构下,推动行政调解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税费争议由属地社区、所属园区“先受理”,争议所属部门的调解员“到场调”,实现“基层吹哨、部门报到”。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副局长,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