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税收制度政策、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在助力东北振兴战略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
9月6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东北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东北全面振兴,根基在实体经济,关键在科技创新,方向是产业升级。因此,如何更好地激发科技创新在产业发展中的活力对于东北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尤为关键。随着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所释放的红利日益凸显。东北地区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应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充分利用数字科技赋能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及产业数字化,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新高地,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税收不仅是公共部门汲取社会资源的重要工具,还是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驱动企业创新及优化产业结构的必要手段。从税收视角来考察数字经济背景下“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在东北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效果尤为重要。
一方面,应更好地发挥数字经济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为东北全面振兴奠定基础。数字经济下多元化的商业模式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巨大空间——随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虚拟交易日益频繁,间接税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被放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使间接税收入增长的潜力相对有限。在直接税方面,数字经济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呈现出由企业向个人转变的趋势,这会降低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同时,个人基于知识及技能偏好型的数字经济进行价值创造的能力将不断提升,个人收入规模也将不断攀升并且成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相应地,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比的提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税收总量来看,数字科技在产业发展中的广泛应用能够有效提升产业价值创造能力,激发东北地区税收收入的增长潜力,进而能够在稳定经济发展、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及有效回应居民需求等方面为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助力。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优化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税收制度政策、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发挥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在助力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数字科技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会对现有的税收体系,包括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等带来冲击。比如,既定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并不能完全适配,可能产生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和税目模糊、地区间税收收入失衡、影响税收制度公平性等问题。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发展不能完全匹配,加大及时准确识别纳税人逃避税收行为难度等。因此,应更准确地把握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首先,结合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优化税收制度,包括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尽可能覆盖各类数字产品及服务,并比照已有产品和服务的种类确定税目、税率;增加“虚拟机构”的设定,并将是否开展实质性业务作为征税标准,以应对依托数字平台开展业务交易的行为对常设机构所得进行征税的传统规则的冲击;明确划分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取得收入的性质,清晰界定收入种类及适用税率。其次,强化税收征管能力,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畅通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使各部门通过共享数据资源,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涉税信息的协同征管;加强税务部门与数字平台的合作,搭建专属于数字经济行业纳税人登记的功能板块,完善数字平台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进而强化对数字经济税源监管力度,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再次,提升税收政策精准性,可以考虑加大对数字科技创新领域(包括产业发展、技术应用、人才引进等)财税支持力度,以更好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发挥产业振兴在东北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