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应更好地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变化及不同产业类型资源配置特征,坚持效率公平并重,科学合理地优化区域税收分配及国际税收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现代化的税收征管规则。
“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的提出,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研究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人类社会的产业发展历史来看,科技创新是不同时代衍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核心动力。正是科技创新的不断突破,使产业分工进一步深化、细化,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水平逐渐提高,社会生产力得以大发展。
“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一方面,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痛点,让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充分造福于人民;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创新发展活力,是全面激发科技创新、不断衍生产业发展动力的根基和底座。
“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应全面体现系统观念。科技创新既包括科学领域的重大发现,又涵盖技能水平的全面提升,生产要素需要在思想创意、技术技能等不同层面的全面发展。对此,我们既要培育一批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应用研究等领域具有一流创新能力的职业科学家群体,又要发扬“大国工匠”精神,使其渗透进每个产业领域,造就一批具有职业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催化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产业发展活力的根本体制保障。应立足于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生产要素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专业化的思想创意、技术技能等多层次市场体系,推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贯通发展,让人民群众的“好点子”“好创意”不断转化成为现实社会生产力。同时,应注重市场分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生产能力。历史经验表明,产业发展本身就是分工不断深化的过程,分工效率的不断提升又孕育着下一轮产业发展先机。让分工成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核心抓手,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不断创造新的职业类型和就业岗位,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价值创造活动。
发挥税收在“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中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应更好地体现税收中性。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制度要减少对产业链不同环节资源配置的干预。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出现很大差异,这要求税制不能是“铁板一块”,而是更加具有包容性,以更好地适应于产业结构升级变化及不同产业类型资源配置特征,特别是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协调好不同产业类型之间的分工节点。同时,随着分工链条的不断拓展延伸,科技创新的区域分工乃至全球分工也逐渐成为市场分工的重要领域,应坚持效率公平并重,科学合理地优化区域税收分配及国际税收规则,这是税制顺应分工趋势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税收征管。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税收征管相应地会遇到一些新问题。对此,应坚持包容性理念,鼓励税收征管实践在试错、纠错中不断完善,逐渐形成现代化的税收征管规则,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