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统一 促进税务执法行为规范

2023年10月10日 版次:05        作者:刘剑文

■专家点评

从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牵头西南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这是西南区域税务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之举。此前,长三角、京津冀、川渝、东北地区已先后推出区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这意味着税务系统在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方面更进一步,将有力促进税务执法行为规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等。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税务部门积极推进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是依法促进税收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在推进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确保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具体而言,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坚持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不仅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规定。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前者为基本依据,谨防突破前者的基本规定。第二,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都属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而言,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坚持新法优先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出台后,税务部门会陆续出台配套制度,税务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注意,新规定只能在同一法律位阶下优先于旧规定,除了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外,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