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一篇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新闻中,某省税务机关与该省科技部门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供“事前鉴定”服务,企业如果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可以主动申请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由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进行鉴定,明确研发项目的实质,从而为企业打消顾虑,促使其踏实、顺畅地享受优惠。纵观近年来的税务新闻报道,会发现一些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组并购等重大涉税事项申报之前为企业提供事前辅导,甚至组建专项工作组全程辅导,受到企业好评。但也有不同声音出现,认为这种事前辅导有变相审批之嫌。
笔者调研发现,这是一个非常“拧巴”的问题。纳税人支持简政放权,但又希望税务机关能事前把把关;税务机关出于纳税服务不能强硬拒绝纳税人的要求,但又担心事事把关形同变相审批。
笔者认为,坚决不能再设置事前审批,而是应坚持还责于纳税人,纳税人对自身申报行为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从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事前介入有需求。一方面,由于有些涉税事项确实比较复杂,纳税人怕把握不清,在申报前不断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或反复沟通,直至得到税务机关完全认同方才申报;另一方面,随着风险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大数据的深入应用,纳税人认为,与其风险在以后被稽查部门发现,不如请税务机关事前介入提前化解,只有税务机关认可了心里才踏实。
对于如何平衡简政放权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既不能对纳税人的需求置之不理,又不能违背简政放权的要求,要在二者中寻找平衡点,对某些特定涉税事项实行事前辅导,建议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纳税人完全自愿。事前审批是强制性的,纳税人不经审批不能享受税收待遇,审批未通过不能享受税收待遇。事前辅导是非强制性的,完全是纳税人自愿行为,纳税人愿意申请事前辅导就申请,不愿意申请就直接享受税收待遇,税务机关不主动要求纳税人接受事前辅导。事前辅导结果仅供参考,即使事前辅导认为存在问题,也不影响纳税人享受税收待遇,纳税人也可以不理会辅导结果直接享受税收待遇,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不对事前辅导结果负责,坚持还责于纳税人。即使日后风控、稽查部门发现该涉税事项存在问题,纳税人不能以该涉税事项已经事前辅导为由进行抗辩,纳税人因此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事前辅导的税务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限制事前辅导条件。如果对事前辅导不加限制,既会使税务机关不堪重负,又会使服务变味为审批。因此,应对事前辅导加以限制,比如特定涉税事项一定金额以上的才可以申请事前辅导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