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税收治理方式,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在数字经济深刻影响税收治理的同时,数字经济也为税收治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推动税制转型、促进征管制度创新以及优化税收服务三个方面。
数字经济影响税制的发展
数字经济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全面参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在对传统经济模式进行重构的基础上,也将深刻影响税制的发展。
数字经济丰富了征税对象范围。数字经济及其带来的新业态、新模式,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使征税对象呈现出新的特点,并带来了新的可征税对象。例如,随着电商业务的兴起,对从原本企业推销中分离出来的直播带货行为如何征税、征什么税,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此外,数据作为继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之后的又一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资产化进程也逐渐加快,规模不断扩大。数据可以通过交易带来收入和收益,因此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可税性,有可能成为新的征税对象。对数据交易如何征税的问题,已引起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数字经济影响纳税主体的界定。传统经济模式下,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在工商等部门进行过登记,税务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或可以开展监管的经营主体作为纳税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是否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不再成为交易达成与否的必要条件,工商登记也不再成为交易达成的前置条件。税务部门可以对数字平台上所有主体发生的应税活动进行监管和征税,这就使得数字经济条件下税务部门可监管的纳税人范围比传统经济模式更大,需要税制作出相应调整;同时,纳税人可以利用数字经济虚拟性的特征,选择税收负担较低的身份进行交易和纳税。这就要求在税制设计上,结合数字经济的特点,对纳税人进行更为详细的界定和分类,明确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优惠,使不同纳税人公平地享受税收权利,平等地履行税收义务。
数字经济推动征管制度创新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征管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机遇。税收征管制度既要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也要通过征管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数字经济的高度数据化,使交易各方的行为自动“留痕”,客观上对商业交易活动予以全面记录,只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就可以充分挖掘和获得海量的相关数据,这将极大便利税务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全面掌握经营主体的交易信息,实施有效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
数字经济是技术高度密集的经济形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多种数字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手段创新,推动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实现数字化、智慧式的税收征管。
数字经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为税收共治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税收治理需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众多主体的参与,也需要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以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数字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和系统性的过程,数字经济的参与主体会越来越多元化,税务部门可以不断扩大税收治理的“朋友圈”。
数字经济助力纳税服务
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意义和重点任务,要求税费服务积极融入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大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推动税收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以适应数字化发展形势的需要。
税费服务手段数字化发展具有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税务部门持续关注数字化发展的进程,积极应用新技术手段,持续强化和完善税费服务工具、拓宽税费服务场景、提升税费服务效能。一是创新税法遵从管理方法,构建“嵌入式”管理新模式。通过先进技术将传统上由税务部门自身系统执行的税收征管流程,“嵌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或者纳税人自有系统中,实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投融资等情况;二是优化资源配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使税务人员从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三是利用技术实现国际新合作。探索将国内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成果运用到跨境活动中,通过新技术手段实现实时跨境税收信息交换。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缴费人期待税费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更加数字化、智能化,打破税费服务的地域限制和实体限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纳税人缴费人层面,应构建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智慧咨询和智能办税服务体系。在税务部门层面,应建立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一体化和智能化的征管体系。在社会层面,应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破解税务部门“数据孤岛”难题,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执笔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理论室 陈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