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靠前辅导 企业积极修复信用

2023年10月17日 版次:07        作者:张桂林 宋为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聚焦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把帮助纳税人修复纳税信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该局根据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对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开展常态化排查,引导纳税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

2022年,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按规定对钦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大量税款的税收违法问题。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一定额度的,要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等信息。钦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且符合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条件。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按照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启动将该公司纳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的管理程序。

这意味着,该公司如果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其失信信息将被公布3年,持续受到多部门联合失信惩戒。

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执行人员在执法中积极引导纳税人纠错,第一时间向该公司负责人送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详细讲解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公布期间,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失信主体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得知这一规定后,该公司负责人立即让会计缴清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按照规定,你们在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了,届时我们会及时向征管部门报送有关提前停止公布信息,帮助你们及时修复纳税信用。”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表示。

“感谢你们及时宣传辅导,这个政策规定给企业提供了积极纠错的机会,吃一堑长一智,我们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税法,遵从税法。”该公司负责人对这个结果很满意,期待尽快告别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据悉,近期广西已有多家企业像钦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样,得知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规定后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