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激励长效机制,应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投资、技术创新、人才激励等不同环节的效用。
近期召开的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提出,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产业数字化改造,不仅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还推动技术进步,提升创新能力,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既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势所趋,又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网络强国战略,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围绕促进数字技术创新、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加强数字化人才培养等维度综合发力。税收支持政策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拓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再提高至100%,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今年9月,将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至120%。货物与劳务税方面,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适用范围持续扩大,今年又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一系列举措稳定企业生产预期,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为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鼓励企业创业创新。近年来,我国建设了许多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吸引数字技术企业和初创企业入驻。围绕园区建设与企业发展,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允许依法备案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等给予税收优惠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引导技术、资金等资源要素流向实体经济领域,助力数字技术初创企业发展。
支持数字化人才培养。随着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人才需求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数字人才”“数字尖兵”在市场上供不应求。我国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系列政策出台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数字化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诚然,税收政策在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但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例如,有的优惠政策设计复杂,遵从成本较高。又如,各地执行税收优惠的尺度与标准有的存在差异,企业在选择落户地时难免会受其影响,不利于产业整体规划设计。再如,有的优惠政策呈碎片化,如果政策频繁变化,企业有时难以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得减免,可能无法作出可持续的投资决策。此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应明确各部门权责分工,畅通各部门信息交换,否则一些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合规性难以核实,存在税务监管风险。
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进一步完善相配套的税收制度。
探索构建一套完整的数字经济税收激励体系。根据政策从出台到实施的不同阶段,在现行各主管机构内成立负责主体资格认定、行业认定、创新行为认定、政策落实、事后反馈等工作的专业部门,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和数据分析平台,及时反馈政策执行效果,实现对不同创新主体和创新行为的长期追踪。定期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和重点政策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展开深入全面的评估,对政策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价,为税收政策延续、修正、终止和重新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形成并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激励长效机制。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创新环节的效用,在吸引投资方面,为鼓励长期投资,对通过投入资金或提供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可考虑按照投资期限实施差异化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对设立数字化转型专项贷款、数字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资特定企业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技术创新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对不确定的研发费用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建立研发费用储备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防范;同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创新主体,可在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复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关于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政策,缩小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在创新方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差异。在创新人才激励方面,可考虑扩大科技创新人才科技获奖所得免税的政策面等,鼓励个人持续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支持。
助力建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数据等要素资源在统一大市场内畅通流动,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伍红系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小伟系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